清河县税务局政府性基金执收单位收费目录清单

体裁分类:行费和基金目录清单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时间: 2021-08-24      发布机构:税务局      浏览次数:52     字体:[  ]

单位名称(盖章)

国家税务总局清河县税务局

单 位 地 址

清河县太行路121

单  位  性  质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其他单位(  )

 责 任 领 导

陈国才

责 任 人

张杰

电  话

0319-8198206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

文件依据

征收方式

教育费附加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冀财税[2019]40号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电子税务局等方式

 

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2%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冀财税[2019]40号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电子税务局等方式

 

文化事业建设费

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2020年公告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冀财税[2019]40号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电子税务局等方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差额人数与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2019年公告第98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冀财税[2016]40号,冀财税[2017]12号,冀财税[2018]34号,冀财非税[2020]15号

残联审核,税务征收,财政监督,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电子税务局等方式


监督电话: 0319-8165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