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民政局 关于做好全县性社会团体2020年度检查的 通 知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时间: 2021-05-28      发布机构:民政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清河民政局

关于做好全性社会团体2020年度检查的

  

 

各全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性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规定,民政局将实施2020年度全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现将具体检查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凡在202012月31日以前,经民政部门(或审批部门)批准登记成立的全性社会团体、跨县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已参加省厅年度检查直登直报的慈善组织不再参加属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二、年检时间

  2021525日至831日。

三、年检方法和步骤

()社会团体于2021525日后,登录QQ群(群号:287174044)或微信群下载年检相关材料,填写好各种表格,准备好备检材料,做好自检工作。

(二)社会团体于2021630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直接登记和脱钩的单位可于2021525日至2021831直接向监督管理机关(民政局)报送年检材料。

  (三)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初审意见,经办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四)社会团体于2021630日至831日,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的年检材料报送监督管理机关(民政局)。

  (五)民政局审查年检材料。

  (六)民政局出具年检结论,即“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并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四、年检提交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社会团体需提交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书尽可能需有防伪二维码(一式三份);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四)根据2020年度检查工作需要,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五、年检内容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法规规章政策的情况;

  (二)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三)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的情况;

  (四)服务邢台经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的情况;

  (五)内部机构建设和换届情况;

      (六)内部管理制度及财务制度方面建设情况;

     (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调整修改后的情况;

     (八)社会组织涉企收费情况,以及涉外经费情况;

     (九)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举办研讨论坛活动情况;

     (十)社会团体诚信建设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十一)党组织建设、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情况;

(十二)主要负责人有关政治面貌和现实表现情况;

(十三)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领导人员兼职情况;

(十四)服从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管理,积极参与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组织的各种活动情况;

(十五)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十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

六、年检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对财务有重大问题的社会团体,必要时,民政局直接进行财务审计;要求社会团体公开年检相关信息,并对所有社会团体随机采取抽检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注:这是硬性条件今年年检截止8月31日,就是为了给予充足时间建党组织,请严格贯彻落实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3、2020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2020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

     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以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强行要求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

     强行要求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

     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会费以外的费用;

     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违规收费;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领导机构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4、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6、重大活动没有报告的;

     1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民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民政局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社会团体应当向民政局报送整改报告,民政局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最终意见。

  七、年检处罚

  (一)在年检工作中,民政局对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一般性问题,要求社会团体限期整改;发现社会团体存在违规违纪活动的,应根据情节,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活动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移交案件。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民政局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社会团体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政局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对不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定为年检不合格,对到时未参加2020年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民政局予以警告并公告;对20192020年连续两个年度不参加年检的,或20192020年连续两个年度经整改后仍“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四)年检工作结束后,若发现社会团体在年检工作中弄虚作假,年检工作有重大问题的,可以对社会团体年检结论重新定议。并根据情况依法进行处罚。

  八、有关工作要求

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团体应尽的法律义务,各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年检的时间和程序要求,认真履行年度检查的审查手续,如实填报和提交有关年度检查的材料,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的审查。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给予支持,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好本次年检工作。由于受新型冠状病毒影响,避免年检人员过于集中,过于密集,参加年检人员要佩戴口罩,配合测温。

 

社会团体年检联系人:张若冰、潘   

联系电话:0319-8286830

         址:清河县民政局社团科(奥捷大厦7楼719C室)

 

 

 

 

 

 

 

清河县民政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