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告》的通知
体裁分类:行费和基金目录清单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清财〔2021〕20号 发布时间: 2021-05-26 发布机构:财政局 浏览次数:99 字体:[大 中 小]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巩固省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零成果,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接受社会监督,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了《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北省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执行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要严格按照《目录》中注明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收费目录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缴费人有权拒缴。收费项目在执行中发生变化,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将及时调整并发布。 届时,我县将同步转发。
附件: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发布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