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行为的通知
体裁分类:政府采购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冀财采〔2021〕7号 发布时间: 2021-04-19 发布机构:财政局 浏览次数:54 字体:[大 中 小]
为深入贯彻《河北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现就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行为通知如下:
一、严格保证金收取形式
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现金形式收取政府采购保证金;不得拒绝供应商以任何非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非现金形式包括支票、汇票、本票、保函(含电子保函)、保险等。
二、缩小保证金收取范围
1.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自2021年5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
2.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全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为进一步减轻供应商负担和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应当逐步缩小投标(响应)保证金收取范围。
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应在采购文件中予以列明。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中小微企业投标(响应)保证金收取情况列入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和集采考核内容。
2.强化考核问责。将收取中小微企业投标(响应)保证金情况纳入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评价考核内容,对执行好的市县和省直部门予以表扬,对违反规定的市县和省直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3.营造良好氛围。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多措并举,为中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河北省财政厅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