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环清罚〔2021〕7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1-04-15      发布机构: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3     字体:[  ]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环罚〔20217号

清河县福革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4MA085NHG3D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坝营镇辛集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福革  

我局于20211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1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叁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储金华支行  

户名:邢台市财政局

账号:10045135199001888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