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王官庄镇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体裁分类: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0-12-25 发布机构:王官庄镇 浏览次数:64 字体:[大 中 小]
清河县王官庄镇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 ||||||
序号 | 所属领域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承办机构 | 责任主体 |
1 | 市场准入 | 食品小摊点备案 | 行政许可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2 | 城乡建设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 | 行政许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3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不含占用农用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4 |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5 |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6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六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7 | 已登记公布的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核实登记 | 行政确认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7号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五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8 | 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确定与补偿凭证申请办理 | 行政给付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7号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9 | 卫生健康 | 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10 |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出具 | 行政确认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1 | 婚育证明办理 | 行政确认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第八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2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3 | 民生保障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14 | 企业用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8〕48号)第四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5 | 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第十五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6 | 城乡建设 |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 行政许可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八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17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不含占用农用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8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9 | 涉军事务 | 兵役登记 | 行政确认 |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订〕第十二条;《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20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21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22 | 参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待遇申请初审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23 | 卫生健康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初审 | 行政确认 | 原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8〕23号)第六条、第九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24 |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25 |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初审 | 行政确认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26 | 民生保障 |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27 |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28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审核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29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30 | 医疗救助申请审核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6号)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31 |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灾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32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初审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33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初审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十二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34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初审、终止审核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35 | 市场准入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36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四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37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八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38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注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月修订)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39 | 小餐饮登记证核发、延续 | 行政许可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三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40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延续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41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42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行政许可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条、第二十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43 | 护士执业首次、延续、变更、注销注册 | 行政许可 |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44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45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46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第三十五条;《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47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48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49 | 城乡建设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50 | 卫生健康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第六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51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52 |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十九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53 | 再生育审批 | 行政许可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54 | 民生保障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续展、注销 | 行政许可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55 | 涉军事务 | 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7〕57号)第十三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56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57 | “三属”(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待遇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9号)第四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58 |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2018年)第十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59 | 伤残等级评定、补评、调整申请受理 | 行政确认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五条、第六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60 | 卫生健康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救助金申请受理 | 行政奖励 |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冀政办函〔2005〕27号)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县卫生健康局 |
61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16号)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县卫生健康局 | |
62 | 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受理 | 行政奖励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县卫生健康局 | |
63 | 民生保障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受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9年)第二条、第三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4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受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县医疗保障局 | |
65 | 就业失业登记证受理 | 行政确认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6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行政确认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第七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7 | 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266号)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8 |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9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70 |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受理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第二十五条《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号)第九条 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指导意见》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县民政局 | |
71 |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证受理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号)第五条、第八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冀政函〔2005〕7号)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县民政局 | |
72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八条 《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县民政局 | |
73 | 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县医疗保障局 | |
74 | 教育救助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第三十四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县教育局 | |
75 | 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6年)第七条、第九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县民政局 | |
76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县残疾人联合会 | |
77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1〕146号)第四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78 | 退耕还林补贴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退耕还林条例》(2003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2〕257号)第四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79 | 造林绿化补贴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17〕167号)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80 | 户籍办理(进驻办理)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第三条 | 各镇负责户籍管理的派出所 | 县公安局 | |
81 | 居民身份证核发(进驻办理)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8号)第二条、第八条 | 各镇负责户籍管理的派出所 | 县公安局 | |
82 | 居住证核发(进驻办理)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第十条 | 各镇负责户籍管理的派出所 | 县公安局 | |
83 | 税务登记(进驻办理) | 行政确认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 第一税务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清河县税务局 | |
84 | 社会保险登记(进驻办理)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股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85 | 城乡建设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86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87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三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88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89 |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90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91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的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92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93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9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9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责令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96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97 |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年)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98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99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00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01 |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02 |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03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04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0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06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07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08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的;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第五十二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09 |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六十六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10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11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脸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12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 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13 |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十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14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2014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15 | 市场监督 |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 | 乡镇市场监管所 | 乡镇市场监管所 |
116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 | 乡镇市场监管所 | 乡镇市场监管所 | |
117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高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年 正)第七十七条 | 乡镇市场监管所 | 乡镇市场监管所 | |
118 |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第四十四条 | 乡镇市场监管所 | 乡镇市场监管所 | |
119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2017 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 乡镇市场监管所 | 乡镇市场监管所 | |
120 |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00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 乡镇市场监管所 | 乡镇市场监管所 | |
121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 714号)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 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乡镇市场监管所 | 乡镇市场监管所 | |
122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 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 乡镇市场监管所 | 乡镇市场监管所 | |
123 | 文化市场 | 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流保护条例》(2000 年国务院令 第2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卫星电 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条第三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124 | 对连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物保护法》(2017年修第 正)第六十六条、 第七十一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25 |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第三十一 条、《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 676号)第三十六条,《出版管理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66号)第六十一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26 | 对擅自从事管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 66号)第四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洲实 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六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27 | 对擅自举办善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九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28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二十八 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29 | 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第四十七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30 | 安全生产 |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四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131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32 |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33 | 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二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34 |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3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3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九条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37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百零五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38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一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39 |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放隐患拍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放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4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 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41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 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9号)第三十六条、 三十九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42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 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43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44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第51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45 | 生态环境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赞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14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47 | 自然资源 | 对在提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士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问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 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五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148 | 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通管理条例》(2018 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49 |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 十六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150 | 民族事务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151 | 宗教管理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152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
153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
154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
155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
156 |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
157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
158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
159 | 涉军服务 | 退役军人信息登记服务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160 | 伤残军人残疾关系转移服务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61 | 卫生健康 | 免费避孕药具发放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162 | 免费孕前优生检查单发放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63 | 民生保障 | 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登记服务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164 |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调查登记和就业服务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65 | 异地居住企业退休人员资格养老协助认证服务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66 | 公益性岗位管理和服务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67 | 城乡低保户年检信息收集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68 | 0-6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69 | 民生保障 | 贫困残疾人辅具适配服务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170 | 特色产品登记服务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71 | 高素质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登记服务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72 | 地力补贴发放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73 | 棉花补贴发放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74 |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服务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75 | 网上店铺登记服务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76 | 出具捐赠凭证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77 | 文化志愿者登记服务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78 | 法律援助服务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79 | 人民调解服务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80 | 救灾捐赠款物代收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81 | 流动人口服务(委托办理)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82 |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83 | 宣传咨询 | 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服务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184 | 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咨询服务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85 | 法治宣传教育服务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86 | 招工信息发布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87 | 求职登记服务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88 | 电子商务知识技能培训服务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89 |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服务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90 | 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服务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91 | 社保政策咨询服务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92 | 生育政策咨询服务 | 基本公共服务 | 邢办字〔2020〕35号关于印发《清河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清乡改组办〔2020〕3号关于细化乡镇职责事项抢单的通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193 | 加强党的领导,指导基层自治方面 |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 职责事项 |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党建工作办公室(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 乡镇 |
194 | 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职责事项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第九条 | 党建工作办公室(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 乡镇 | |
195 | 负责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 | 职责事项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 | 党建工作办公室(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 乡镇 | |
196 | 负责下级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对下级党组织的成立或撤销作出决定。 | 职责事项 |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改)第十三条 | 党建工作办公室(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 乡镇 | |
197 | 负责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扩大新兴领域党建有效覆盖。 | 职责事项 | 《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9〕30号);《中央组织部关于集中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的通知》(组通字〔2016〕40号) | 党建工作办公室(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 乡镇 | |
198 |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加强流动党员管理。 | 职责事项 |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改)第三十二条 | 党建工作办公室(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 乡镇 | |
199 | 做好人才服务工作,发现、培养、推荐党员和群众中的优秀人才。 | 职责事项 |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改)第三十二条 | 党建工作办公室(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 乡镇 | |
200 |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组织党员群众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 | 职责事项 |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2019年) | 党建工作办公室(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 乡镇 | |
201 | 落实统一战线工作任务要求,做好民族事务工作。 | 职责事项 |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四条 | 党建工作办公室(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 乡镇 | |
202 | 领导辖区内人大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 | 职责事项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1号);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4号) | 党建工作办公室(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 乡镇 | |
203 | 按权限负责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等工作。 | 职责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 党建工作办公室(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 乡镇 | |
204 | 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 职责事项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第八条 | 党建工作办公室(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 乡镇 | |
205 |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各项自治制度,并予以备案。 | 职责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 党建工作办公室(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 乡镇 | |
206 | 按权限负责基层社区社会组织的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 | 职责事项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61号) | 党建工作办公室(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 乡镇 | |
207 | 负责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 职责事项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十条 | 党建工作办公室(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 乡镇 | |
208 | 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所属单位和行政村的档案工作。 | 职责事项 |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九条 | 党政综合办公室(财经工作办公室) | 乡镇 | |
209 | 按权限负责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工作。 | 职责事项 | 《河北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 党政综合办公室(财经工作办公室) | 乡镇 | |
210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 | 职责事项 | 《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1999年)第四条 | 党政综合办公室(财经工作办公室) | 乡镇 | |
211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 职责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 党政综合办公室(财经工作办公室) | 乡镇 | |
212 | 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按分工和权限负责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 | 职责事项 |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第五条;《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五条 | 党政综合办公室(财经工作办公室) | 乡镇 | |
213 | 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领导,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 职责事项 |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2019年)第十四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 | |
214 | 夯实基层政权、推进民主法治方面 | 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 职责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改)第九条 | 党建工作办公室(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 乡镇 |
215 | 强化社会治理、维护公共安全方面 | 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承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 职责事项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216 | 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力度,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 职责事项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217 | 强化社会治理、维护公共安全方面 | 制定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检查、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解各类纠纷。 | 职责事项 |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2019年);《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九条 | 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 乡镇 |
218 | 组织群众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军民、警民联防活动;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 职责事项 |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2019年);《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4修订)第九条 | 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 乡镇 | |
219 | 组织协调辖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及普法工作,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及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动员、组织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做好防范邪教工作。 | 职责事项 |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2019年);《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九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 | 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 乡镇 | |
220 | 根据委托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 职责事项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六条 | 党建工作办公室(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 乡镇 | |
221 | 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 职责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十条;《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四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222 | 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 职责事项 |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第十二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223 | 加强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职责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八条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乡镇 | |
224 | 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工作,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 职责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乡镇 | |
225 | 负责辖区防汛抗洪、抗旱等相关工作。 | 职责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河北省抗旱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号)第四条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乡镇 | |
226 | 负责辖区防灾减灾等相关工作。 | 职责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意见》(冀发〔2019〕25号)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乡镇 | |
227 | 依法做好本辖区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 职责事项 | 《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3年5月30日)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乡镇 | |
228 | 负责辖区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严格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加强基层综合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 职责事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乡镇 | |
229 | 依照法定权限,做好本辖区的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拥军优属、退役军人服务等工作。 | 职责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09年修正)第十五条 | 党政综合办公室(财经工作办公室)、退役军人服务站 | 乡镇 | |
230 | 负责辖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 职责事项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第六条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 乡镇 | |
231 | 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 职责事项 |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第十条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 乡镇 | |
232 | 负责本辖区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职责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4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发布)第五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22号)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 乡镇 | |
233 |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及时上报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 职责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四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 | |
234 | 依法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组织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职责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六条、第十四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 | |
235 | 领导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 职责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五条、第十三条 | 党政综合办公室(财经工作办公室) | 乡镇 | |
236 | 做好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处理来信、接待来访。 | 职责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2015年5月1日施行)第三条 | 党政综合办公室(财经工作办公室) | 乡镇 | |
237 | 承担民间纠纷调解相关工作。 | 职责事项 |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4月19日司法部令第8号公布)第七条、第十七条 | 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 乡镇 | |
238 | 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相关工作。 | 职责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第三条 | 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 乡镇 | |
239 | 承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相关工作。 | 职责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第三十四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第十二条 | 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 乡镇 | |
240 | 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和对户籍或居住地在本辖区的刑满释放人员做好接受建档和安置帮教工作,做好重点帮教对象的衔接工作。 | 职责事项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33号) | 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 乡镇 | |
241 | 负责加强本辖区健康教育工作及其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 | 职责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第六十七条 | 党政综合办公室(财经工作办公室) | 乡镇 | |
242 | 负责本辖区健康中国建设,健全实施健康中国行动领导推进工作机制,逐项抓好任务落实。 | 职责事项 |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 | 党政综合办公室(财经工作办公室) | 乡镇 | |
243 | 优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方面 | 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承担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 职责事项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244 | 开展就业政策宣传、就业援助等就业服务工作。 | 职责事项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09年)第四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245 | 负责本辖区农村扶贫开发的具体实施工作。 | 职责事项 | 《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6年9月1日施行)第四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 | |
246 | 引导和扶持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发展,做好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广和服务工作。 | 职责事项 |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2年)第五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 | |
247 | 负责组织当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对农业有害生物实施综合治理。 | 职责事项 |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2002年)第十七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 | |
248 | 负责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职责事项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 党政综合办公室(财经工作办公室) | 乡镇 | |
249 | 组织开展本辖区科普活动,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 职责事项 | 《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1995年11月15日)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250 | 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 | 职责事项 | 《河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251 | 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社会各界参与居家养老和空巢、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 职责事项 |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6年)第九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48号) | 党政综合办公室(财经工作办公室) | 乡镇 | |
252 |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 职责事项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11年修正)第四条 | 党政综合办公室(财经工作办公室) | 乡镇 | |
253 | 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 职责事项 | 《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条 | 党政综合办公室(财经工作办公室) | 乡镇 | |
254 | 按权限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 职责事项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 | 党政综合办公室(财经工作办公室) | 乡镇 | |
255 | 按权限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 | 职责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党政综合办公室(财经工作办公室) | 乡镇 | |
256 | 负责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 职责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第七条 | 党政综合办公室(财经工作办公室) | 乡镇 | |
257 |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 职责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2007年)第三十四条;《戒毒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五条 | 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 乡镇 | |
258 | 负责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做好自然灾害风险排查、隐患治理、救助准备、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救助、灾后救助和救助款物管理等工作。 | 职责事项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乡镇 | |
259 | 负责本辖区综合文化站、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和日常管理,实施免费开放。 | 职责事项 |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7年)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260 | 按权限落实好农村重点改革任务。 | 职责事项 |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2019年)第二十三条 | 党建工作办公室(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 乡镇 | |
261 |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 职责事项 |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乡镇 | |
262 | 统筹区域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方面 | 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职责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修订)第八条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 乡镇 |
263 | 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 职责事项 | 《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2013年)第四条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 乡镇 | |
264 | 负责辖区内的统计工作。履行统计职责、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国家规定的周期性普查工作。 | 职责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七条;《河北省统计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条;《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 | 党政综合办公室(财经工作办公室) | 乡镇 | |
265 |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检查。 | 职责事项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2〕14号)第六条 | 党政综合办公室(财经工作办公室) | 乡镇 | |
266 |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市容、村容和环境卫生、农村生活污水管理责任。 | 职责事项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修正)第八条;《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冀水领办〔2019〕5号)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 乡镇 | |
267 | 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职责。 | 职责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六条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 乡镇 | |
268 |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 职责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四条、第五条;《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5月31日修订)第四条、第五条;《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条、第五条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 乡镇 | |
269 |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 职责事项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3月1日施行)第五条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 乡镇 | |
270 |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做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 | 职责事项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 | |
271 |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职责事项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年11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一、三、五款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 乡镇 | |
272 | 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 职责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九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日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 乡镇 | |
273 |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 职责事项 |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五条;《河北省“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2018年8月印发)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 乡镇 | |
274 |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配合做好联合巡查工作,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行为。 | 职责事项 |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 乡镇 | |
275 | 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 职责事项 | 《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15〕171号)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 乡镇 | |
276 | 负责辖区自然资源保护和监管工作。 | 职责事项 |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三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3〕123号)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 乡镇 | |
277 | 履行辖区护林和森林草原防火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开展宣传教育、组织防火巡查巡护、组建火灾扑救队伍、做好防灭火物资储备、制定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火灾预防扑救。 | 职责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正)第十条;《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4号公布)第三条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乡镇 | |
278 | 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古树名木保护和草原建设保护利用工作。 | 职责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十一条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 乡镇 | |
279 | 加强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职责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年)第三条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 乡镇 | |
280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 职责事项 |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2019年修)第十八条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 乡镇 | |
281 |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等相关工作。 | 职责事项 |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第4号)第四条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 乡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