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在谢炉村粘贴小广告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清谢罚决字〔2020〕004号 发布时间: 2020-10-30 发布机构:谢炉镇 浏览次数:28 字体:[大 中 小]
2020年10月20日15时许,我单位执法人员巡查至谢炉村时,发现墙壁粘贴小广告。经查,系李某某所为。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粘贴小广告集中累计在10处以下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已清除并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