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将动脉型肺动脉高压疾病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0-11-20 发布机构:医保局 浏览次数:141 字体:[大 中 小]
为缓解我县参保居民就医负担,提高医保待遇水平,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肺动脉高压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冀医保函〔 2020〕14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决定将动脉型肺动脉高压(简称PAH)纳入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1、在海平面,静息状态下,右心导管检查测量,平均肺动脉压(mean pulmonary artery pressure, mPAP )≧ 25mmHg,且肺小动脉楔压(pulmonary artery wedge pressure, PAWP )≦15mmHg 及肺血管阻力(pulmonary Vascular Resistance, PVR ) > 3Wood 单位。
2、超声心动图检查显示:三尖瓣反流速度>3.4m/s或肺动脉收缩压(systolic pulmonary artery pressure, sPAP)≧40mmHgo
3、超声心动图检查显示:三尖瓣反流速度位于(2.8, 3.4)m/s 区间,且以下三个超声征像至少满足两个:①右室左室内径比例 > 1;②肺动脉直径〉25mm;③下腔静脉直径〉21mm,吸气时塌陷(深吸气时塌陷率<50%或平静吸气时塌陷率< 20%)。
4、排除其他4类肺动脉高压疾病:①左心疾病所致肺动脉高压②呼吸系统疾病和(或)低氧所致肺动脉高压③肺动脉阻塞性疾病所致肺动脉高压④未明和(或)多因素所致肺动脉高压。
具备以上第1-3标准中任意一条,同时具备第4条标准,可认定为动脉型肺动脉高压(PAH)。
二、待遇标准
PAH患者取得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资格的,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检查、诊疗、用药费用,按照城乡居民特殊慢性病政策报销,限额1万元。
将国家谈判药司来帕格、波生坦、利奥西呱、马昔腾坦,基本医保部分按照个人先行自付20%后,按70%报销,并进入大病保险。
三、申报认定
(一)申报时间
县域内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可随时受理,每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统一汇总交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每月组织一次鉴定,次月享受待遇。
(二)申报材料及地点
参保居民到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特殊慢性病,需填写《清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表》,并提供与申报病种有关的(近二年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门诊或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及其它与本病有关的就诊资料,近期免冠照片一张、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受理参保居民申请,2020年通过鉴定的患者,自10月20日起享受待遇。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