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连庄镇责任清单

体裁分类:责任清单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0-07-30      发布机构:连庄镇      浏览次数:31     字体:[  ]

清河县连庄镇责任清单

 

一、乡镇主要职责

序号

涉及领域

职责事项

具体工作

承办机构

工作周期

易出现职责交叉县级部门

待扩展内容

编号

主要内容

1

加强党的领导、指导基层自治方面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1

组织召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宣传、学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2

指导党支部召开三会一课。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3

组织、监督主题教育开展。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2

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1

加强廉政教育。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2

落实三谈一会制度。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3

落实请示报告制度。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3

负责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

1

乡镇机关党建、村级组织建设。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2

机关党员干部、村“两委”干部的教育、管理和培训。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3

党员干部日常和年度考核。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4

协调指导乡镇人大联络站、群团组织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5

指导村民开展自治活动,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村民自治。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4

 

 

 

 

 

 

 

 

加强党的领导、指导基层自治方面

 

 

 

 

 

 

 

 

 

 

 

 

 

加强党的领导、指导基层自治方面

 

负责下级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对下级党组织的成立或撤销作出决定。

1

对下级党组织选举业务进行培训。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2

监督选举流程。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5

负责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扩大新兴领域党建有效覆盖。

1

负责非公企业和两新企业党组织组建的审批。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2

党建日常工作全程指导、考核、评价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3

负责所属非公和社会组织党员的教育、管理。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4

党员纪律监督管理。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5

收缴党员党费。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每月一次



6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加强流动党员管理。

1

下发年度发展党员数指导计划。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2

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培训。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3

指导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4

党员档案管理。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5

流动党员登记报备。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7

做好人才服务工作,发现、培养、推荐党员和群众中的优秀人才。

1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优秀人才纳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8

 

 

 

 

加强党的领导、指导基层自治方面

 

 

 

 

 

 

 

 

 

 

 

 

 

 

 

加强党的领导、指导基层自治方面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组织党员群众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

1

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各类文体活动。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9

落实统一战线工作任务要求,做好民族事务工作。

1

做好民族事务工作。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10

领导辖区内人大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

1

组织召开人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代表大会。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11

按权限负责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等工作。

1

研究村民委员会的设立,上报。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2

研究村民委员会的撤销,上报。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3

研究村民委员会的范围调整,上报。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12

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1

指导组建选举委员会。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五年一次



2

对选举工作进行培训。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五年一次



3

全程指导、监督选举进行。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五年一次



4

选举结果审核上报备案。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五年一次



13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各项自治制度,并予以备案。

1

指导村委会制定村规民约。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2

指导村委会组建红白理事会。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14

按权限负责基层社区社会组织的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

1

基层社区社会组织的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15

负责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1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2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16

加强党的领导、指导基层自治方面

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所属单位和行政村的档案工作。

1

按照上级档案管理权限进行监督。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2

对档案规范进行日常检查。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3

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人事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17

按权限负责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工作。

1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18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

1

按照上级规定细化本辖区内村务公开细则。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2

对村务公开工作日常监督。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19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1

审计村财务收支情况、债权债务情况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20

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按分工和权限负责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

1

村集体资产备案。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2

对村集体资产使用和运行进行监督。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21

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领导,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1

完善党领导农村工作的体制机制。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日常



2

培养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村工作队伍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日常



22

夯实基层政权、推进民主法治方面

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1

组织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每年一次



2

对辖区内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调研。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3

接受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并进行交办、督办。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23

强化社会治理、维护公共安全方面

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承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1

对辖区内违章建设进行日常巡查并建立台账,对发现的违章建设及时劝告制止。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队

日常

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城管局


2

对危险品、特种设备结合常规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治整改。协助做好执法相关保护现场、疏散人群等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队

日常

 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公安局、交通局


3

对辖区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开展日常巡查,发现疑似违法线索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队

日常

住建局


23

强化社会治理、维护公共安全方面

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承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4

负责辖区内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建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受理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后,及时作出处理;对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或拆除。

综合行政执法队

日常

住建局


5

对辖区流动瓶装液化气使用和售卖情况开展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使用环节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销售、倒卖液化气的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做好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队

日常

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


6

对辖区内商铺和流动摊点经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不法经营行为信息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日常

城管局


24

强化社会治理、维护公共安全方面

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力度,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1

整合信用信息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文化服务站)

日常



2

完善信用制度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文化服务站)

日常



3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分级分类监管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文化服务站)

日常



25

制定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检查、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解各类纠纷。

1

掌握社情民意、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日常



2

组织协调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治安问题。

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日常



3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日常



26

组织群众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军民、警民联防活动;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

组织群众开展活动。

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日常



2

指导村委会提升综合治理能力。

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日常



27

强化社会治理、维护公共安全方面

组织协调辖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及普法工作,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及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动员、组织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做好防范邪教工作。

1

广泛宣传治安防控。

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日常



2

开展治安防范和科教防范活动。

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日常



3

带领群众做好维护工作。

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日常



28

根据委托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1

排查信仰宗教信息。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2

宗教信仰日常管理。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29

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1

推动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综合行政执法队

日常



2

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队

日常

市场监管局


30

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1

协助摸排传销行为人员,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队

日常



2

协助相关部门调查查处。

综合行政执法队

日常



31

强化社会治理、维护公共安全方面

加强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做好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必要时可采取应急措施现场处置,并按要求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应急管理办公室

日常

应急管理局


2

按照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简易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应急管理办公室

日常

应急管理局


3

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及时劝告制止。按要求上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应急管理办公室

日常

应急管理局
市场监管局
公安局


32

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工作,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1

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应急管理办公室

日常

应急管理局
消防大队


2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应急管理办公室

日常


3

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应急管理办公室

日常


33

强化社会治理、维护公共安全方面

负责辖区防汛抗洪、抗旱等相关工作。

1

及时向上级报备。

应急管理办公室

日常



2

准备物资。

应急管理办公室

日常



3

组织人员展开救援工作。

应急管理办公室

日常



34

负责辖区防灾减灾等相关工作。

1

加强宣传防灾知识。

应急管理办公室

日常



2

准备救灾物资。

应急管理办公室

日常



3

组织人员展开救援工作。

应急管理办公室

日常



35

依法做好本辖区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

通过张贴标语或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应急救援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办公室

日常



2

统筹辖区内网格员力量,发现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应急管理办公室

日常



3

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办公室

日常

应急管理局


4

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森林灭火、地震减灾、应急救援等自然灾害的日常预警、监测、应急演练、救援保障和情况收集速报工作。

应急管理办公室

日常

应急管理局


36

强化社会治理、维护公共安全方面

负责辖区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严格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加强基层综合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1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办公室

日常



2

责任落实。

应急管理办公室

日常



3

加强队伍建设。

应急管理办公室

日常



37

强化社会治理、维护公共安全方面

依照法定权限,做好本辖区的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拥军优属、退役军人服务等工作。

1

依照法定权限,做好本辖区的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等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2

做好本辖区内拥军优属、退役军人服务等工作。

退役军人服务站

日常



38

负责辖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1

摸排基本农田信息。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日常



2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日常



39

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1

动员和组织人员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日常



40

负责本辖区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

负责本辖区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日常



2

负责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日常



3

对辖区内乡级、村级道路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按要求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日常

交通局
交警队
城管局


41

强化社会治理、维护公共安全方面

按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及时上报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

加强宣传安全知识。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日常



2

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日常



3

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日常



42

依法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组织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1

加强宣传防疫知识。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日常



2

摸排动物疫情。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日常



3

配合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日常



43

领导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1

加强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2

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3

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44

做好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处理来信、接待来访。

1

接待来访群众,畅通信访渠道。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2

询问、记录问题。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3

处理好来信案件、来访案件。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4

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45

强化社会治理、维护公共安全方面

承担民间纠纷调解相关工作。

1

调查了解。

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日常



2

进行纠纷调解。

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日常



3

引导利用法律渠道解决问题。

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日常



46

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相关工作。

1

调查了解。

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日常



2

调解纠纷、引导利用法律渠道解决问题

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日常



47

承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相关工作。

1

调查了解。

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日常



2

做好劳动争议初步调解,引导利用法律渠道解决问题。

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日常



48

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和对户籍或居住地在本辖区的刑满释放人员做好接受建档和安置帮教工作,做好重点帮教对象的衔接工作。

1

对接相关人员。

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日常



2

建档监管。

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日常



3

配合做好帮教工作。

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日常



49

强化社会治理、维护公共安全方面

负责加强本辖区健康教育工作及其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

1

普及健康科学知识。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2

负责加强本辖区健康教专业人才培养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3

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50

负责本辖区健康中国建设,健全实施健康中国行动领导推进工作机制,逐项抓好任务落实。

1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2

落实健康中国建设行动。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51

优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方面

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承担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1

整理审批服务项目清单。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文化服务站)

日常



2

办理审批业务。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文化服务站)

日常



52

开展就业政策宣传、就业援助等就业服务工作。

1

广泛宣传就业政策。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文化服务站)

日常



2

对接企业人员招聘。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文化服务站)

日常



3

开展就业援助。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文化服务站)

日常



53

优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方面

负责本辖区农村扶贫开发的具体实施工作。

1

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日常



2

做好统筹协调推进。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日常



3

建章立制动态管理。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日常



4

科学考核加强监督。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日常



5

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按照危房改造标准和程序,指导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提出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入户审核、信息核查、和村级评议、公示。经上级部门鉴定为危房纳入改造对象的,做好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按要求做好竣工验收和上级补助资金拨付的相关工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即有即办

住建局


54

引导和扶持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发展,做好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广和服务工作。

1

积极推广新产品、新技术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日常



55

负责组织当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对农业有害生物实施综合治理。

1

负责组织当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对农业有害生物实施综合治理。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日常



56

负责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1

做好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2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档案。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57

组织开展本辖区科普活动,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1

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文化服务站)

日常



58

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

1

开展文艺展演、文艺骨干培训。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文化服务站)

日常



59

优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方面

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社会各界参与居家养老和空巢、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1

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2

组织、指导社会各界参与居家养老和空巢、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60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1

信息排查、上报。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2

协助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61

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1

组织开展卫生清洁活动。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2

开展卫生知识普及和健康教育,加强疾病预防。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62

按权限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1

配合本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即有即报



63

按权限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

1

新增残疾人办理残疾补贴。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每月一报



64

负责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1

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2

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65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1

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日常



2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日常



66

负责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做好自然灾害风险排查、隐患治理、救助准备、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救助、灾后救助和救助款物管理等工作。

1

自然灾害风险排查、隐患治理、救助准备、信息报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日常



2

配合安全生产事故、森林火灾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

应急管理办公室

即有即报



67

优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方面

负责本辖区乡镇综合文化站、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和日常管理,实施免费开放。

1

组织、协调、开展所辖区的群众文体、娱乐活动;做好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文化服务站)

日常



68

按权限落实好农村重点改革任务。

1

加强制度建设、抓好农村重点改革任务。

党建工作办公室
(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日常



69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1

负责养老保险征缴。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文化服务站)

日常



70

统筹区域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方面

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1

配合制定村庄建设规划。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日常



2

村镇建设监管。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日常



71

统筹区域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方面

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1

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日常



72

负责辖区内的统计工作。履行统计职责,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国家规定的周期性普查工作。

1

规上企业产值、财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报表。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每月一次



2

民营经济月、季报。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每月、季一次



3

农业报表。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每季一次



4

经济普查。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五年一次



5

农业普查、人口普查。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十年一次



6

其他统计工作报表。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即有即报



73

统筹区域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方面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检查。

1

监督检查农民负担。

党政综合办公室
(财经工作办公室)

日常



74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市容、村容和环境卫生、农村生活污水管理责任。

1

配合辖区市容、村容和环境卫生、农村生活污水管理责任。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即有即报



75

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职责。

1

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职责。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即有即报



2

抓好土壤污染排查、防治、上报工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即有即报



76

统筹区域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方面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1

配合本辖区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发现问题上报相关部门。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日常



2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即有即报



3

对辖区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开展巡查。对巡查发现问题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整治方案实施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即有即报

生态环境分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


4

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化工企业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设等情况进行巡查。对巡查发现问题按要求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即有即报

生态环境分局


5

对辖区内河流流域、涉水企业等开展巡查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要求上报相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即有即报

生态环境分局


77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

制定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推广洁净煤、取缔劣质散煤,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上报。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即有即报



2

涉气企业日常排查、上报。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日常



3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查、上报。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日常



78

统筹区域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方面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做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

1

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综合行政执法队

日常



2

充分发挥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日常巡查。

综合行政执法队

日常



3

发现人为焚烧秸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移交相关机关处理。

综合行政执法队

即有即报

生态环境分局
公安局
城管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9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1

对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巡查并督促整改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即有即报



2

对辖区内主干道路进行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渣土车等运输车辆遗撒、泄露物料行为及时取证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车辆认定、现场确认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即有即报

住建局
城管局
公安局


3

统筹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扬尘源头情况开展日常巡查。配合部门监督建筑工地、道路运输等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扬尘治理整改落实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日常

生态环境分局
、住建局等


80

统筹区域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方面

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1

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既有即办



2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及时制止、报告,切实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日常

生态环境分局


81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1

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排查并上报,建立台账。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等行为督促企业自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可先期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并要求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即有即报

生态环境分局及相关部门


2

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区涉危废企业危废固废的产生量、类别、贮存、去向等情况开展巡查。对巡查发现问题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整治方案实施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即有即报

生态环境分局


3

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排放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即有即报

生态环境分局及相关部门


82

统筹区域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方面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配合做好联合巡查工作,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行为。

1

做好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配合做好联合巡查工作,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即有即报



2

生态环境日常监管,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上报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即有即报



83

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1

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对预警期间辖区内工业企业等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要求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重污染天气

生态环境分局及相关部门


2

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按要求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即有即报

生态环境分局


84

负责辖区自然资源保护和监管工作。

1

负责辖区自然资源保护和监管工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日常



2

对辖区内非法占用、破坏耕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即有即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5

统筹区域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方面

履行辖区护林和森林草原防火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开展宣传教育、组织防火巡查巡护、组建火灾扑救队伍、做好防灭火物资储备、制定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火灾预防扑救。

1

开展宣传教育培训。

应急管理办公室

日常



2

组织防火巡查巡护。

应急管理办公室

日常



3

做好防灭火物资储备。

应急管理办公室

日常



4

制定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应急管理办公室

日常



5

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应急管理办公室

日常



6

负责本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织参加防火救火专业培训。

应急管理办公室

日常

应急管理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7

对辖区森林防火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出现火情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火灾初级救援、疏散人群等工作。

应急管理办公室

即有即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应急管理局


86

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古树名木保护和草原建设保护利用工作。

1

广泛宣传、动员干部群众做好保护利用工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日常



87

统筹区域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方面

加强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1

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日常



88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1

保护环境,改善人居环境。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日常



89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等相关工作。

1

做好农村供水用水日常管理。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日常




二、与县直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涉及领域

具体事项

县级职能部门职责

乡镇和街道职责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1

生态环境

河流流域及相关涉水企业的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涉水企业实施环境执法监测,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河流流域的水样监测。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河流流域、涉水企业等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要求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水利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并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5月31日修订)第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2

生态环境

化工企业地下水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设和地下水取样检测等工作。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化工企业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要求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水利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并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5月31日修订)第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3

生态环境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拟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完善保护区标志和隔离设施设置,明确设立点位、标准和要求;制定水源保护区违规问题清理整治方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加快乡镇级水源地和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水源保护区违规问题清理整治,切实保障全市人民饮水安全。

对辖区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整治方案实施相关工作。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5月31日修订)第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环监〔2018〕25号)

4

生态环境

危险废物、固废监督管理和排查整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危废固废大排查,研究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排查范围、标准,整治工作计划、技术路线、经费保障等并组织实施。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配合部门对辖区涉危废企业危废固废的产生量、类别、贮存、去向等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整治方案实施相关工作。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水利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并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年6月1日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地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5

生态环境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深度治理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开展摸底调查,持续推进化工行业、涂装行业、机动车、农药VOCs治理;制定源头消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实施。

配合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排放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水利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并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邢台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专项实施方案》(2020年印发)

6

生态环境

扬尘综合治理

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矿山、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扬尘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监督相关行业领域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扬尘源头情况开展日常巡查,配合部门监督建筑工地、道路运输、矿山开采等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扬尘治理整改落实相关工作。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年11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一、三、五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分工(试行)》

7

生态环境

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指导辖区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并审核把关。工信、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对预警期间辖区内工业企业等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要求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3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中共邢台市委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57.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创新环境监管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市、县、乡镇、村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四级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邢政办字(2019)26号)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政府接到预警指令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专项方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应急措施,组织督查抽查;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行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组织管理,逐级细化各项措施,督查行业职能部门认真执行应急措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重污染天气期间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工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的检查力度。

8

生态环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按要求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15〕171号)(四)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信息报告与通报。事发地环保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保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有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环保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保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9

生态环境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在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畜禽养殖技术服务,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切实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六)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10

自然资源

对非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县域内耕地利用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非法占用、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派人现场审查认定,根据需要可申请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连同有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案件处理通报制度,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对辖区内非法占用、破坏耕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4年修正本)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并加强基本农田质量保护。
《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

11

城乡建设

建成小区内违章建设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成小区内违章建设进行监管,根据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报告等对建成小区违章建设行为进行摸底排查,发现违建行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

对辖区内建成小区违章建设进行日常巡查并建立台账,对发现的违章建设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执法巡查制度和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工作信息共享平台,采取网格化管理等措施监控建设项目。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四十八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城市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和绿化实行监察。

12

城乡建设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受理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后,及时作出处理。

对辖区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开展日常巡查,发现疑似违法线索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四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建村〔2011〕349号)一、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实行分类管理:(二)镇、乡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所有建筑工程,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统称“限额以上工程”),其质量安全管理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可由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三)镇、乡规划区内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统称“限额以下工程”),其质量安全管理由镇乡政府负责,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四)村庄规划区内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质量安全管理,由镇乡政府负责,可以委托村委会实施质量安全管理。

13

城乡建设

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建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受理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后,及时作出处理;对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或拆除。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四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建村〔2011〕349号)一、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实行分类管理:(二)镇、乡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所有建筑工程,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统称“限额以上工程”),其质量安全管理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可由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三)镇、乡规划区内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统称“限额以下工程”),其质量安全管理由镇乡政府负责,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四)村庄规划区内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质量安全管理,由镇乡政府负责,可以委托村委会实施质量安全管理。

14

城乡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

住建部门负责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流程,根据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提供的4类重点对象名单开展危房鉴定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宣传,监督指导乡镇(街道)执行危房改造程序并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工程竣工后按要求组织开展竣工验收,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按照危房改造标准和程序,指导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提出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入户审核、信息核查和村级评议、公示;经上级部门鉴定为危房纳入改造对象的,做好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按要求做好竣工验收和上级补助资金拨付的相关工作。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四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冀建村〔2017〕4号)二、强化技术指导和服务。乡镇政府要加强农民自建房的管理,做好技术服务与现场施工指导,认真执行农房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农房建设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村〔2018〕115号)(二)建立危房台账并实施精准管理。农村危房改造户要严格落实“一户一档”要求,逐户建立档案,按要求填写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并将农户4类重点对象身份证明文件和房屋危险等级评定结果等材料存档。实行一村一汇总、一镇(乡)一台账的管理制度,在建立并保存纸质档案的基础上,将档案信息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形成电子台账,将危房存量到户台账按要求逐级汇总上报。

15

城乡建设

对违规使用和售卖流动瓶装液化气行为的监管执法

住建、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流动瓶装液化气使用和售卖(转卖)进行监管,组织开展液化气配送点、充装站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发放燃气供应许可证,发现安全隐患责令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充装、销售倒卖瓶装液化气的行为。

对辖区流动瓶装液化气使用和售卖情况开展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使用环节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销售、倒卖液化气的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做好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省住建厅、省应急管理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液化石油气行业整顿和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各地要深入开展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对液化气用户安全隐患开展全面排查整治。要对收缴的钢瓶详细登记,建立台账,详细记载处置方法和去向;对收缴的带气钢瓶妥善保管,及时安全处置,坚决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16

应急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编制起草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相关制度文件,规范执法程序,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现场处置、到期复查,对存在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进行处罚;加强对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做好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必要时可采取应急措施现场处置,并按要求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按照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简易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1月16日修订)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1日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各类开发(园)区应当设立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管监察人员,提供工作必需的设施、装备和经费保障。
《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2019年4月印发)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邢应急字〔2019〕92号)

17

应急管理

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执法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相关部门接到乡镇(街道)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处置。

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要求上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等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2018年3月1日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18

应急管理

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管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在控制线内私搭乱建乱占及随意开口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

对辖区内乡级、村级道路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按要求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卫生、监察、教育、财政和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19

应急管理

消防领域安全生产监管

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牵头负责消防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消防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联合执法等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处理;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河北省消防条例》(2010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 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防火员,负责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0

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森林火灾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

通过张贴标语或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应急救援宣传教育,统筹辖区内网格员力量,发现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半专业队伍,及时扑救森林火灾,并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森林、草原灭火、地震减灾、应急救援等自然灾害的日常预警、监测、应急演练、救援保障和情况收集速报工作。

《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21

市场监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和内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抽检监测、核查处置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1日实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2

市场监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日常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依规进行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布结果;落实餐饮服务网格化监管责任,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7月1日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第五十条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加强对食品摊贩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摊贩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社区可以组织食品安全协管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诫,协助做好食品摊贩基本信息的收集,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3

市场监管

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和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住建、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主管行业领域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对象、时间、程序、标准等内容,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危害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治整改,协助做好执法相关保护现场、疏散人群等工作。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8号公布)第五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机构或者人员,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4

城市管理

对渣土车等运输车辆遗撒、泄露物料行为的监管执法

住建、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地和渣土车等运输车辆进行监管,组织对工地降尘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出土工地采取安装喷淋设施、增加卡口摄像头等措施加强管理;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检查,杜绝渣土车带泥上路、沿路泼洒,依法查处无证运输、遗撒、泄露物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辖区内主干道路进行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遗撒、泄漏物料行为及时取证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车辆认定、现场确认等工作。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施行)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召集村民会议,制定和完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村规民约,具体组织村民开展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等乡村清洁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卫生计生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巡查机制,组织人员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行为。

25

城市管理

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

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辖区内商铺和流动摊点经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不法经营行为信息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允许摆设摊点的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向社会公布。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编办发〔2020〕6号)下放“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26

其他

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火灾扑救

林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域内森林防火、救火工作,建立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防火、救火方案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教育,储备防救物资,组织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组织大规模突发性火情的现场扑救等工作。国有林场、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建专业防火队伍,进行林场巡查;在林区加强火种、火源的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及隐患排查,发现或接到群众报告火情后,立即组织扑救并上报。

负责本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织参加防火救火专业培训;统筹乡镇、村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森林防火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出现火情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火灾初级救援、疏散人群等工作。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正)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2011年1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4号)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职指挥制度,重点火险县的森林防火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强化预警监测、扑火指挥、航空护林等工作职能,完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27

其他

秸秆禁烧专项整治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区分不同情形依法对个人和单位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给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或造成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等行为进行查处。

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人为焚烧秸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秸秆禁烧纳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科学监测手段,对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实现全方位、全天候监控,并建立健全火情处置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实施方案和监督检查措施,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实时监测和现场执法、综合执法力度;完善区域联动、部门协调、县乡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确保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任务细化到田、责任到人。
《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编办发〔2020〕6号)下放“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28

其他

“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区分情形依法对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安全标准、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造成环境污染、噪声污染、大气污染,违规取水、设置入河排污口,无照无证生产经营等行为的企业进行查处。

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等行为督促企业自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可先期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并要求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安全生产法》《节约能源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
《河北省“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2018年8月印发)

 


三、乡镇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所属领域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责任主体

备注

1

涉军服务

退役军人信息登记服务

乡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乡镇


2

伤残军人残疾关系转移服务

乡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乡镇


3

卫生健康

免费避孕药具发放

乡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乡镇


4

免费孕前优生检查单发放

乡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乡镇


5

民生保障

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登记服务

乡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乡镇


6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调查登记和就业服务

乡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乡镇


7

异地居住企业退休人员资格养老协助认证服务

乡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乡镇


8

公益性岗位管理和服务

乡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乡镇


9

城乡低保户年检信息收集

乡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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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0-6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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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所属领域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责任主体

备注

11

民生保障

贫困残疾人辅具适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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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特色产品登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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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高素质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登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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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地力补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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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棉花补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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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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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网上店铺登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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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出具捐赠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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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文化志愿者登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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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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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人民调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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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救灾捐赠款物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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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流动人口服务(委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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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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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所属领域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责任主体

备注

25

宣传咨询

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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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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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治宣传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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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招工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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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求职登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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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电子商务知识技能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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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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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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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社保政策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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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生育政策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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