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清河县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发布时间: 2020-10-27 发布机构:教育局 浏览次数:124 字体:[大 中 小]
清河县教育局
关于印发《清河县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义务教育学校:
现将《清河县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接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7月24日
清河县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
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清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河县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政办字〔2020〕6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县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以下简称,“县管校聘”)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全县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二、实施内容
(一)完善教师编制管理
1. 核编依据。按照中编办、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和河北省委编办等四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城乡统一、区域统筹和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机编办〔2018〕165号)中生师比、班师比规定,教育局对各学校进行教师编制核定。
2. 动态管理。根据生源变化、教师结构和教育教学实际,及时对各学校教师进行动态调整。
(二)完善学校岗位管理
1. 设岗依据。各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岗位设置遵照人事部 教育部印发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文件执行,将学校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2. 核定岗位。教育局对各学校实行岗位总量控制,根据办学类型、现有在职教师年龄结构及其他需要设置的岗位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3. 科学设岗。学校设岗需优先满足教学一线需要,配齐配强班主任、教研组长等关键岗位。确需配备专职教辅和工勤人员的,总量占教职工总量比例小学不超过9%、初中不超过12%。各学校要统筹学段学科,将高级、中级和初级教师岗位科学设置到管辖的农村小学、教学点。
各学校的管理岗位不得超过《邢台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市区学区管理的意见》(邢市教【2019】2号)文件规定,即各学校在编教职工不足100人的,管理人员数量不得超过5人;在编教职工101-150人的,管理人员数量不得超过6人;在编教职工151人以上的,管理人员数量不得超过7人。
(三)完善教师聘用管理
学校在教育局分配的编制、岗位总数内,按照“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原则,自主开展教师聘用、考核、评优表彰、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管理工作。
1. 制定岗位方案。各学校根据教育局核定的岗位总量,按照管理、专任教师、教学辅助(工勤)三类岗位设置要求,结合教育教学实际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相关工作岗位,明确每一岗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工作量要求等事项,制定学校岗位方案,填写岗位说明书。学校设岗情况要通过晒岗、议岗、定岗等环节,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建议,经民主程序确认后组织实施。
其中,校长在完成管理岗位工作的基础上,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副校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管理、教辅人员)在完成相关岗位工作的基础上,必须承担教学工作,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
2. 制定聘用方案。各学校在坚持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全员聘任、绩效考核的原则下,制定学校聘用工作方案。学校聘用工作方案要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基础上,经教代会全体人员、全体教职工大会70%以上人员通过。聘用工作方案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教育局人事股审核批复后实施。
3. 成立竞聘机构。各学校成立由校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人数为不低于5人的单数;成立由教代会组成的监督小组,实施全过程监督,监督小组人数为不低于3人的单数。
4. 填写竞聘申请。各学校在编教职工填写《2020年清河县教职工“县管校聘”竞聘登记表》,向学校提交竞聘申请。申请直接聘用的,须符合相关要求和政策规定,并由学校审核同意,报教育局人事股审核备案;其他教职工根据学校设置的岗位,填写校内竞聘申请,参与校内竞聘,不参与校内竞聘的视作自动放弃竞聘资格,按待岗培训处理;校内竞聘落聘人员根据教育局公布的空缺岗位,填写跨校竞聘申请,参加跨校竞聘。校内竞聘落聘人员不参与跨校竞聘的,视作自动放弃竞聘资格,按待岗培训处理。鼓励城区教师向农村流动,农村教师不得竞聘城区岗位。
5. 开展竞聘。
(1)直接聘用。在能够保证完成学校聘用岗位工作量的前提下,下列人员可直接聘用。
①教育局任命的校长、副校长;
②至2023年7月31日前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
③通过招录在服务年限内的教职工;
④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教职工;
⑤经教代会审核通过,报教育局研究同意,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
⑥在聘期内的人事代理教师;
⑦其他上级规定批准的教职工。
(2)校内竞聘
竞聘对象: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竞聘程序:①学校公布竞聘岗位;
②教职工提交岗位竞聘申请;(副高职及以上55周岁不退休的女教职工参加校内竞聘,且岗位选择必须为一线教师。)
③学校领导小组审查应聘资格;
④学校组织竞聘评审;
⑤公布竞聘结果。
竞聘方法: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学校聘用方案规定的程序,学校教职工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双向选择,公开竞聘。
教职工的竞聘由学校围绕教职工的工作实绩、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等方面,可通过量化考核、各方面综合评议和竞聘演讲、说课、试讲、答辩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对教职工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过程中,要突出工作实绩,不能单纯依据民主评议结果。具体竞聘形式和办法由各校根据各自实际研究确定。
校内竞聘可按先竞聘中层管理岗位、班主任岗位、教学岗位,再竞聘教辅后勤岗位的顺序;也可按工作量大小的顺序实施分轮竞聘。竞聘顺序由学校根据各自实际研究确定。
学校部门较多和教职工较多的学校可组织多轮竞聘,做到人岗相适。要及时公布岗位名称、数量、条件和职责等聘任信息,让教职工提前知晓,便于教职工根据自身特长合理选择应聘岗位。
原为音、体、美专任教师的,凡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要聘用到音体美教师岗位上,在本校音体美教师不足的情况下,不准聘用到其他岗位,若本岗位工作量不足,可再兼任其他学科教学。
缺编的学校原则上实施全员聘用,不再参加其他区域学校竞聘。各学校首先要完成规定的校内岗位竞聘任务,未完成的可从其他超编学校参加跨校竞聘人员中按需聘用。
原则上,学校聘用本校教师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聘用岗位的90%。校内竞聘结束后,校内竞聘情况及《校内竞聘落聘教师统计表》,以学校为单位上报县教育局。
(3)跨校竞聘
竞聘对象:校内竞聘落聘人员。
竞聘程序:①县教育局公布相关学校空缺岗位;
②校内竞聘落聘人员填写《2020年清河县教职工“县管校聘”跨校竞聘登记表》;
③跨校竞聘教职工参加申请学校组织的跨校竞聘;
④公布竞聘结果。
竞聘方法:跨校竞聘人员申请只限于一个学校,但可以多个岗位,也可服从分配。跨校竞聘由学校负责通知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统一进行跨校竞聘。
按照农村学校间、城区学校间两个层次依次开展竞聘。县直学校中未能在本单位竞聘上岗的可参加县域跨校竞聘。农村学校未聘用人员只能参加农村学校间跨校岗位竞聘,鼓励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
各学校跨校竞聘岗位不得设置性别、年龄等方面的限制。
跨校竞聘落聘教职工回原单位填写《跨校竞聘落聘教师统计表》,跨校竞聘情况及《跨校竞聘落聘教师统计表》以学校为单位上报县教育局人事股。
(4)组织调剂
对于经过校内、跨校竞聘后仍未上岗的教职工,县教育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统筹调剂,各学校据实聘用。
6. 办理聘用手续。县管校聘工作结束后,由人事股通知各学校,对本校的各类聘用人员在学校予以公布。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填写教职工岗位聘用花名册,签订聘用协议书。首次聘期至2021年7月31日,协议到期后双方无异议的,依据“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相关规定,可以续签至下一聘期期满。
(四)健全教师发展激励机制
1. 科学评价。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通过建立健全校务委员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建立以德、能、勤、绩为导向,以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学校教师考评机制。各学校要结合实际,细化标准,确定具体考评实施办法,实行聘期内考评。
2. 绩效考核。健全教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学校不同岗位(管理岗位、专任教师岗位、教辅岗位)的分类绩效评价和考评办法,适当拉开和体现学校不同岗位的绩效差距,重点向教学一线倾斜。
3. 鞭策激励。在“县管校聘”工作中,对于不填写竞聘申请、不参与竞聘上岗、不服从组织调剂的,按照清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河县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政办字〔2020〕66号)文件中教师退出机制执行。
四、有关事项说明
1. 教辅、工勤技能人员。教辅、工勤技能人员是指在学校各处室工作的非中层行政教职员工(包括处室一般工作人员、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后勤保障服务等)。其中,承担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三分之二的,按专任教师认定。
2. 孕期和哺乳期人员。女职工孕期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有关诊断材料;哺乳期应为12个月,指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计满12个月。
3. 重病人员。重病人员指患有现医疗条件下短时间内难以治愈的,原则上按规定程序须连续请假6个月及以上且仍在治疗期的人员。重病人员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病假期间的所有配药单据、发票等过程性材料。重病人员须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初审,再报县教育局审核确定。
4. 服务年限内的新招录教师。新招录教师按招录合同执行,在服务年限内,由学校直接聘用,不参与跨校竞聘。
五、本实施细则由教育局人事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