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仙庄镇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0-09-18      发布机构:葛仙庄镇      浏览次数:6     字体:[  ]

葛仙庄镇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办行政执法证件。

 申领和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明确行政执法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二)具有符合执法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三)经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四)为在编在执法岗人员。

 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规范;必须二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应当做到全面检查,真实记录,客观评价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

 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保护。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件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故意涂改或者转借他人的,暂扣或者吊销其证件;情节严重和造成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件造成破损、污损的,应当及时申领新证。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报告颁证机构并声明作废,重新申领证件。

第十条 执法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证件年检。执法人员调离、退休或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上缴颁证机构注销。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十二 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拒不执行上级规定,造成执法错误的,依法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或吊销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岗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