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三项制度指引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0-09-18      发布机构:连庄镇      浏览次数:13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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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三项制度指引说明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1号)制定。

一、行政强制措施公示

(一)事前公开

行政机关通过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等途径,公开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

(二)事中公示

1.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

2.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相关文书并当场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理由、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三)事后公开

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依法确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公开的内容,包括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实施内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结果)、实施机关等内容。

二、行政强制措施全过程记录

(一)启动

文字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二)实施

1.限制人身自由

文字记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决定书、陈述申辩笔录、限制人身自由家属通知书、送达回证。

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音像记录: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全程音像记录。

2.查封、扣押

文字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清单。

情况复杂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延长期限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延长期限决定书、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送达回证。

音像记录:出示执法证件、送达执法文书、当事人陈述申辩,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全程音像记录。

3.冻结

文字记录:冻结存款(汇款)决定书、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送达回证。

情况复杂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延长期限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延长期限决定书、延长冻结期限通知书。

(三)处理、解除

1.限制人身自由

文字记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音像记录:出示执法证件、解除限制人身自由全程。

2.查封、扣押

文字记录:需没收或者销毁财物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违法物品销毁记录。

需移送有关部门销毁的,应当制作有关移送销毁文书。

需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财物清单。

音像记录:出示执法证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解除查封扣押、销毁违法物品、退还当事人财物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全程音像记录。

3.冻结

文字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冻结通知书。

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法制审核

对列入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的行政强制措施,按规定由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