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庄镇综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0-09-18      发布机构:连庄镇      浏览次数:102     字体:[  ]

连庄镇综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综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越权或滥用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4、给予的暂扣、罚款、责令限期整改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适当的
  5、其他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镇政府公布投诉电话由专人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投诉举报处理人员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投诉举报处理人员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曰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投诉举报处理人员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七条 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