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预算中预留中小企业份额提出明确要求

体裁分类:政府采购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时间: 2020-08-11      发布机构:财政局      浏览次数:104     字体:[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省财政厅就在政府采购预算中预留中小企业份额有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各部门要自觉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关于“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规定和政府采购政策,积极承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体责任。在编制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时,按要求填报本部门、本单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政府采购预留份额。

二、各部门统筹协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预留份额,部门年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金额不得低于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其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60%。以部门为整体,预留比例达不到要求的,将无法通过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审核。

三、中小企业应当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小微企业。

四、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型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中予以公布;在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文件中予以注明;在中标、成交公告中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