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类权力清单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时间: 2020-06-23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55 字体:[大 中 小]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权力清单(执法类事项) | |||||||||||
对应部门 主要职责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 主体 | 承办机构 | 责任科室(单位)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是否为政务服务事项 | 备注 |
九 | 11130534000712040D-CF-001 | 违法建设行为(包括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建设项目规划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 | ||
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002 | 违反规划资质编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建设项目规划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2 | ||
九 | 11130534000712040D-CF-003 | 建设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未向规划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六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3 | ||
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004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4 | ||
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005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5 | ||
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006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6 | ||
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007 | 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7 | ||
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008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8 | ||
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009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9 | ||
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010 | 对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0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01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1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012 | 对建立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2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013 | 对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3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014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4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015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5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016 |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6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017 | 对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7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018 | 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8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019 | 对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9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020 | 对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公民、法人、其他 | 20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021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民、法人、其他 | 21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022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公民、法人、其他 | 22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023 | 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第(一)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 公民、法人、其他 | 23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024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第(二)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 公民、法人、其他 | 24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025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第(三)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 公民、法人、其他 | 25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026 | 对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第(四)项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 公民、法人、其他 | 26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027 | 对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第(五)项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 公民、法人、其他 | 27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028 |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第(六)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 公民、法人、其他 | 28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029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 公民、法人、其他 | 29 | ||
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030 |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公民、法人、其他 | 30 | ||
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031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31 | ||
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032 | 重建、扩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32 | ||
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033 |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 | 33 | ||
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034 | 在耕地上发展林果业、养殖业,导致粮食种植条件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在地上发展林果业、养殖业,导致粮食种植条件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 | 34 | ||
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035 | 对破坏耕地(含破坏基本农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其他 | 35 | ||
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036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 | 36 | ||
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037 | 侵占或者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 | 37 | ||
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038 | 利用基本农田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毁坏耕地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 | 38 | ||
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039 | 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民、法人、其他 | 39 | ||
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040 | 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其他 | 40 | ||
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041 | 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 公民、法人、其他 | 41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042 |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 | 42 | ||
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043 | 非法转让、转租国有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七条: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 公民、法人、其他 | 43 | ||
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044 | 不按规定办理土地权利设定、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 公民、法人、其他 | 44 | ||
11130534000712040D-CF-045 | 骗取土地登记、伪造、涂改土地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其他 | 45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046 | 未按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公民、法人、其他 | 46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047 |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妨碍土地调查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公民、法人、其他 | 47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048 | 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 | 48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049 | 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 | 49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050 | 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 | 50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051 | 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 | 51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052 | 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其他 | 52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053 | 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公民、法人、其他 | 53 | ||
十 | 11130534000712040D-CF-054 |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其他 | 54 | ||
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055 | 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其他 | 55 | ||
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056 | 对在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公民、法人、其他 | 56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057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 | 57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058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其他 | 58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059 | 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公民、法人、其他 | 59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060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公民、法人、其他 | 60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061 | 破坏性采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其他 | 61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062 |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公民、法人、其他 | 62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063 |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63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064 | 不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自1998年2月12日起实施 | 公民、法人、其他 | 64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065 | 未按规定报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65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066 | 未按规定进行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采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66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067 | 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时间建设、生产;不按规定定期测绘并报送采矿图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67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068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68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069 |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69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070 |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70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071 | 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勘查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自1998年2月12日起实施 | 公民、法人、其他 | 71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072 |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自1998年2月12日起实施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72 | ||
11130534000712040D-CF-073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自1998年2月12日起实施 | 公民、法人、其他 | 73 | |||
11130534000712040D-CF-074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1998年2月12日起实施 | 公民、法人、其他 | 74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075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1998年2月12日起实施 | 公民、法人、其他 | 75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076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1998年2月12日起实施 | 公民、法人、其他 | 76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077 | 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根据1997年7月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 | 公民、法人、其他 | 77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078 |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78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079 |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条 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79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080 |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80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081 |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81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082 | 未按期缴存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82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083 |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不进行治理恢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83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084 | 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84 | ||
十一 | 11130534000712040D-CF-085 | 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85 | ||
十一 | 11130534000712040D-CF-086 | 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86 | ||
十一 | 11130534000712040D-CF-087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87 | ||
十一 | 11130534000712040D-CF-088 | 吊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88 | ||
十一 | 11130534000712040D-CF-089 | 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89 | ||
十一 | 11130534000712040D-CF-090 |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90 | ||
十一 | 11130534000712040D-CF-091 | 拒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第二十八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91 | ||
十一 | 11130534000712040D-CF-092 | 拒不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92 | ||
十一 | 11130534000712040D-CF-093 | 拒不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93 | ||
十一 | 11130534000712040D-CF-094 | 拒不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94 | ||
十一 | 11130534000712040D-CF-095 | 拒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变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95 | ||
十一 | 11130534000712040D-CF-096 | 拒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手续的,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96 | ||
十 | 11130534000712040D-CF-097 | 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自1995年5月4日起施行。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自1995年5月4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97 | ||
十 | 11130534000712040D-CF-098 |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未将古生物化石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弄虚作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 (二)未按照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的; (三)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的; (四)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的; (五)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的; (六)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98 | ||
十 | 11130534000712040D-CF-099 |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99 | ||
十 | 11130534000712040D-CF-100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00 | ||
十 | 11130534000712040D-CF-101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01 | ||
十 | 11130534000712040D-CF-102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02 | ||
十 | 11130534000712040D-CF-103 |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03 | ||
十 | 11130534000712040D-CF-10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法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古生物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04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105 | 对转让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二)项 探矿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和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办理勘查登记手续,擅自进行勘查活动的;(二)转让勘查许可证的;(三)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勘查区域、勘查项目的; (四)未按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的; (五)勘查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封填探矿井、探矿孔,也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自2010年7月16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05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106 | 对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勘查区域、勘查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三)项 探矿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和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办理勘查登记手续,擅自进行勘查活动的;(二)转让勘查许可证的;(三)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勘查区域、勘查项目的; (四)未按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的; (五)勘查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封填探矿井、探矿孔,也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自2010年7月16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06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107 | 对未按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项 探矿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和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办理勘查登记手续,擅自进行勘查活动的;(二)转让勘查许可证的;(三)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勘查区域、勘查项目的; (四)未按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的; (五)勘查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封填探矿井、探矿孔,也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自2010年7月16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07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108 | 对勘查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封田探矿井、探矿孔,也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五)项 探矿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和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办理勘查登记手续,擅自进行勘查活动的;(二)转让勘查许可证的;(三)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勘查区域、勘查项目的; (四)未按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的; (五)勘查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封填探矿井、探矿孔,也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自2010年7月16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08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109 | 对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抵押以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或者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谋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抵押以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或者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自2010年7月16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09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110 | 对擅自允许擅自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开采其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擅自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开采其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2010年7月16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10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111 | 对未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变更、延期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变更、延期或者注销手续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自2010年7月16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11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112 | 对未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的,责令期限期缴纳,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自2010年7月16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12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113 | 对在注销采矿许可证前擅自拆除和毁弃主要采矿生产设备、设施的,不按照规定履行储量注销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注销采矿许可证前擅自拆除和毁弃主要采矿生产设备、设施的,不按照规定履行储量注销审批手续的,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并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自2010年7月16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13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114 | 对越界或者越层开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越界或者越层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或者越层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2010年7月16日起施行。《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因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不合理,或者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及进行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自2010年7月16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14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115 | 对违反规定收购、销售或交换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销售或交换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2010年7月16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15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116 | 对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缴纳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缴纳资源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从应缴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连续两个季度不按照规定缴纳的,除责令限期缴纳和加收滞纳金外,并处以应缴纳数额一至五倍的罚款;仍拒不缴纳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没收未缴纳资源补偿费的全部矿产品和销售收入。 自2010年7月16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16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117 | 对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17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118 | 擅自发布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5号)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18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119 |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5号)第四十八条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19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120 | 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5号)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20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121 |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5月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21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122 | 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22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123 |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23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124 | 对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河北省实施〈测绘法〉办法》(2005年9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24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125 | 对附有地图图形的各种产品在印刷或者展示、加工、制作前,未按规定将试制样图报审核部门审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河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2002年9月24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25 | ||
十 | 11130534000712040D-CF-126 | 对地质勘查单位在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3日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5月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26 | ||
十 | 11130534000712040D-CF-127 |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3日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5月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27 | ||
十 | 11130534000712040D-CF-128 | 对地质勘查单位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3日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5月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28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129 | 对擅自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6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5月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29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130 | 对未按批准的利用目的和范围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委托任务完成后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河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16号)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30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131 | 对实施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前,未进行登记;测绘航空摄影成果未经质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提供他人使用;未经审批,利用或提供的测绘航空摄影成果资料中含有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2011年11月2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31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132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5号)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32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CF-133 | 对未按照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资料损毁、散失;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向测绘成果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33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134 | 对破坏性开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6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5月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34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CF-135 | 采矿许可证期满后不换证继续采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6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5月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35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36 | 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2000年1月29日实施 | 公民、法人、其他 | 136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37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以及对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2000年1月29日实施 | 公民、法人、其他 | 137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38 | 毁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 | 138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39 | 非法收购林木或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39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40 |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40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41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 | 141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42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2000年1月29日实施 | 公民、法人、其他 | 142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43 | 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000年1月29日实施 | 公民、法人、其他 | 143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44 | 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00年1月29日实施 | 公民、法人、其他 | 144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45 |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2000年1月29日实施 | 公民、法人、其他 | 145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46 |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1997年1月1日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46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47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47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48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48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49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1992年3月1日发布; | 公民、法人、其他 | 149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50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1994年4月1日实施2005年11月25日修订 | 公民、法人、其他 | 150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51 |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51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52 | 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和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1994年7月26日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52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53 | 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2000年1月29日实施 | 公民、法人、其他 | 153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54 | 对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1994年4月1日实施2005年11月25日修订 | 公民、法人、其他 | 154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55 | 对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鸟类,以及捕杀、买卖青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1994年4月1日实施2005年11月25日修订 | 公民、法人、其他 | 155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56 | 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2000年12月1日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56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57 | 对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2000年12月1日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57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58 | 对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2000年12月1日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58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59 | 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2000年12月1日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59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60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1989年12月18日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60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61 |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1989年12月18日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61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62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1992年5月13日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62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63 | 对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1992年5月13日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163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64 | 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订)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64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65 |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五条《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二 | 公民、法人、其他 | 165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6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66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67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05年11月25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67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68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种子法》(2015年6月29日修订)第七十五条、七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68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69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以及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种子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六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69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70 | 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或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违法行为与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以及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种子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367号)第六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70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71 | 对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六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71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72 |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种子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六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72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73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种子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73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74 | 对未经批准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种子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74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75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种子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六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75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76 |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55号)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76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77 | 对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55号)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77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78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78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79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79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80 | 对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修订)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80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8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81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82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和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82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83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或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以及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83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84 |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第二条和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84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85 | 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及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和引起疫情扩散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第二条和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85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86 |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二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86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87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15日林业部令第13号)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87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88 | 对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15日林业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88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89 | 对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15日林业部令第13号)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89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90 | 对古树名木采取擅自采伐、移植,剥皮、挖根、折枝,悬挂重物或者借用树干为支撑物,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铺设管线、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体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4年12月1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90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91 | 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错、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91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92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92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93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93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94 |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94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95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95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96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96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97 | 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年1月31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97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98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年1月31日修订)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98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199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年1月31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199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200 |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367号)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200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201 | 对在封育区放牧或者散放牲畜、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201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202 | 对在湿地从事擅自占用、开垦、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擅自采砂(石)、取土、采矿,过度放牧、捕捞,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或移动湿地界标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2013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202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CF-203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203 | ||
八 | 11130534000712040D-QZ-001 |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 行政强制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标准多占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204 | ||
八 | 11130534000712040D-QZ-002 | 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 | 行政强制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国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对于依法受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其实施违法行为的设备和建筑材料。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其他 | 205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QZ-003 | 强行封填井口,查封或没收生产设备或设施 | 行政强制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采矿许可证期满后不换证继续采矿和擅自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可强行封填井口,查封或没收生产设备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其他 | 206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QZ-004 |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 | 行政强制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207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QZ-005 | 无证运输木材的,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 行政强制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208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QZ-006 |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可以代为除治 | 行政强制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209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QZ-007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 | 行政强制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其他 | 210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QZ-008 | 对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补种树木 | 行政强制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211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QZ-009 |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 | 行政强制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212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QZ-010 |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责令补种,或违反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及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责令补种,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补种 | 行政强制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213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QZ-011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 | 行政强制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214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QZ-012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行政强制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令第635号)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215 | ||
九 | 11130534000712040D-JC-001 | 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对城乡规划工作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七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违法行为通报、违法行政责任人约谈制度。 | 公民、法人、其他 | 216 | ||
11130534000712040D-JC-002 | 分项核验 | 行政检查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 第七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 公民、法人、其他 | 217 | |||
十一 | 11130534000712040D-JC-003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监督 | 行政检查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218 | ||
十一 | 11130534000712040D-JC-004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监督 | 行政检查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219 | ||
十一 | 11130534000712040D-JC-005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监督 | 行政检查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31号)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220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JC-006 |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监督 | 行政检查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221 | ||
十 | 11130534000712040D-JC-007 | 地质勘查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3日国务院令第520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 | 222 | ||
十六 | 11130534000712040D-JC-008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月19日国土部令第38号)第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223 | ||
十二 | 11130534000712040D-JC-009 | 矿产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八条 《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通知》(邢国土资〔2010〕77号)第二条、第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224 | ||
11130534000712040D-JC-010 | 对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1号)第七条 《河北省实施〈测绘法〉办法》(2005年9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225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JC-011 | 森林资源监测 | 行政检查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 公民、法人、其他 | 226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JC-012 | 林地资源监管 | 行政检查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公民、法人、其他 | 227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JC-013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第二十条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公民、法人、其他 | 228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JC-014 | 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 | 229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JC-015 | 木材运输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 公民、法人、其他 | 230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JC-016 | 对森林资源保护、湿地合理利用和林业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第八条 《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2013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第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 | 231 | ||
二十八 | 11130534000712040D-JC-017 |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行政执法协调股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邢台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邢办字〔2010〕26号) | 公民、法人、其他 | 2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