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数据化机制和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时间: 2020-06-12 发布机构:文广旅局 浏览次数:69 字体:[大 中 小]
清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数据化机制和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我局数字化记录归档管理工作,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导出保存。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等数字化记录。
第三条 执法数字化记录最少保存1年。
第四条 现场执法数字化记录需要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六条 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记录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应对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资料进行抽查,纳入执法质量考评: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
(二)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三)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 实施音视频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造成涉法信访、投诉案件工作被动的;
(二)因不规范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引发网络、媒体负面报道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记录内容,造成后果的;
(四)对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现场执法记录损毁、灭失,造成后果的;
(六)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装备的;
(七)其他违反现场执法记录制度相关规定,应予追究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