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时间: 2020-06-12 发布机构:文广旅局 浏览次数:31 字体:[大 中 小]
清河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队行政执法中,依照法定职责直接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专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或委托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持有河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河北省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河北省行政执法证》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报。按统一格式,分别标明行政执法的类型和证件编号。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申报,由法制办组织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合格者,凭合格证明先向县编委办公室进行在编在岗情况审核,再向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报《河北省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一人一证制度,持证人必须严格按照证件中规定的执法类型,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六条 行政执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主动出示《河北省行政执法证》,并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未持有《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查或处罚。
第七条 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其他证件均不能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代替《河北省行政执法证》,对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与《河北省行政执法证》有同等效力的证件,必须到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严格的年审制度。取得《河北省行政执法证》者,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年审,未年审的证件无效。
第九条 法制机构应建立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档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条 法制机构应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检查工作。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声明作废,由持证人所在机关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离开原工作岗位,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交还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廉洁奉公、依法行使职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持证人员,法规股有权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按程序吊销其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应自觉接受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监督检查,支持配 合监督员的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刁难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制办有权督促其科室主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权限执法或非公务活动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证件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
(三)使用伪造行政执法证件或以欺骗等手段骗取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非法或不当行为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