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制度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时间: 2020-06-12      发布机构:文广旅局      浏览次数:74     字体:[  ]

清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

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不断充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 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培训学习对象是指县文化行政综合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一般由县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综合科,鼓励支持其他部门举办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培训学习 尤其是专业性、 技术性较强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的基本要求是: (一)自觉学习法律知识, 增强法律意识, 带头做到知法、 守法; (二)全面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 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行政执法业务水平, 严格执法; (三)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辅导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一般每月 安排 1—2 天学习, 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 20 天; (四)新调入执法岗位的人员必须参加县法制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后, 持证上岗; (五)新法律法规颁布后,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一周内组织学习和宣传。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应与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通过以案释法等方法提高学法效果。 坚持集体学习 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学与请进来教相结合,学文件、 听报告与业务研讨相结合。重视集体学习的计划性。 重视个人自学, 做好读书笔记, 撰写心得体会, 养成勤于学习, 勤于思考, 勤于收集整理的良好惯。 重视学习与研究的结合, 不定期地交流学习心得, 组织对重大问题的专题研讨,也可以就一些问题展开讨论, 以取得共识, 共同提高, 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第六条 鼓励支持执法人员参加自学考试、 函授等多形式的法律在职学习。

第七条 学习要有笔记, 离岗学习要有结业证明。 县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每年对学习情况做一次全面考核,并将执法人员参加学习培训的成绩及表现作为执法岗位上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