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时间: 2020-06-12      发布机构:文广旅局      浏览次数:80     字体:[  ]

清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法律顾问工作,提高县我局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本单位特定法律事务及法律咨询服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由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

第三条 法律顾问队伍由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专家和常年法律顾问组成。常年法律顾问聘请符合条件和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专家是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法律教学、法学研究、政府法制工作等专业领域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人士,为局根据处理具体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或临时聘请的兼职法律顾问。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为局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为局拟发的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审核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审查、修改局经济合同、协议、行政复议和重大信访文书、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书;

  (四)受局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开展法制讲座,对局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培训;

  (六)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七)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在推进依法行政、作出重大决策、处置重大问题过程中,法律顾问应充分发挥事前咨询、事中审查论证和事后救济的作用,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六条 局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对咨询的问题和法律顾问作出的法律意见应详细记录,妥善保管,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第七条 法律顾问处理局法律事务需要相关科室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关科室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局党组书记批准,法律顾问可列席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及其他相关会议;可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可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第九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条 法律顾问不得以县文广新体局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本制度明确的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常年或兼职法律顾问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其聘任合同终止,并根据危害程度,追究其法律责任;局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常年法律顾问聘期为一年,聘用期满前一个月由县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报局党组研究决定是否续聘,批准的予以续聘。如不再续聘,则聘用关系至聘用期满终止。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提出预算,报局长办公会审核后在年度科室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