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时间: 2020-06-12      发布机构:文广旅局      浏览次数:20     字体:[  ]

清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保障我局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我局根据法定职权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特定或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引起集团诉讼涉及社会稳定的。

(五)行政执法决定备受社会关注的。

(六)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坚持合法性、适当性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审核依据,并参考政策规定。

第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纳入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

第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执法法制科负责。法制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格审核。

第七条 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我局法定职权范围;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其他需要依法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法制审核工作程序:

(一)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队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研究论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拟出相应法律决定文书,交执法大队法制科审核。

(二)法制科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需要与相关人员沟通的,应当积极协调,相关人员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三)对法制科提出的法制审核意见,相关人员有异议的,应与法制科共同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队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由有关队室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未经执法队法制科审核的,诸实施。

第十一条 执法大队法制科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重大执法决定提交法制审核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依法应进行处理、处罚等行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

(二)草拟的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

(三)适用依据;

(四)执法队法制科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不按本制度报送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致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