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发布时间: 2020-04-09 发布机构:教育局 浏览次数:11 字体:[大 中 小]
清河县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许可事项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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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教育局教育股 |
行政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办理程序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 办理程序 1、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取书面申请 2、学校审核上报 3、教育局核准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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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许可事项 |
举办全县性学生竞赛活动 |
行使主体 | 教育局体卫股 |
行政许可依据 |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行。 2、《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教育部令第13号)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指导全国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 3、《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教基〔1999〕1号)第四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办各类竞赛活动,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跨省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须经所涉及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同意。未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 |
办理程序
| 举办全县性学生竞赛活动程序 1、受理申报材料(主办人)。 2、(不符合条件)一次性告知未受理的说明。 3、主管局长签字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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