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0-04-09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22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管理局通过一定的载体和形式,公示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相关公示内容由局办公室负责梳理或审核,报请局领导同意后,局办公室落实公开。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本单位内设执法科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应急管理局生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应急管理局生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应急管理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安全生产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举行听证会时,听证主持人员、听证员、记录员应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利用政府网站主要公示事前公开内容、事中、事后内容;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本地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公示执法相关内容;
(四) 办公场所。在本单位三楼信息公开栏,公示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政府网站具体公示:
(一)准确梳理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准确梳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工商局审核后公示;
(三)结合有关业务科室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报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经局办公室对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审核后公开,实现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本机关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应急管理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双随机”抽查结果、日常检查结果、行政处结果、行政强制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后20日内,经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局办室落实公示。
(二)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公开满2年的,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办公室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由办公室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局各科室、大队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大队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科室和大队将梳理汇总后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公示程序执行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相关主要管领导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