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音视频记录管理制度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0-04-09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21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四)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单位负责人。

第六条 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由执法人员负责,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执法记录仪的发放登记、维护、更新由办公室负责;各执法科室负责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储存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八条 在进行执法过程全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应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

第十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能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三)对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检查时;

(四)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五)对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时;

(六)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七)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八)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必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九)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十)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一)对企业进行复查时;

(十二)行政许可项目现场核查;

(十三)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十四)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第十一条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二条 禁止在非执法工作中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四条 使用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执法队伍形象。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导出保存。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六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1年。

第十七条 现场执法记录按照《清河县应急管理局数据化机制和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归档。

十八 本制度自2019年7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