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信息公开制度

体裁分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0-03-31      发布机构:城管局      浏览次数:79     字体:[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有关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清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属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组织协调工作。信息负责人负责完善网站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五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协调、受理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四)协调确认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

(五)落实法制案卷信息公开工作等适于公开的有关信息;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第二章 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信息公开内容:

1.机构概况。包括机构职能、领导信息、内设科室、工作规则。

2.政策文件。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

3.财政信息。财政资金预算、决算报告。

4.人事信息。包括本机关人事任免,人事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信息。

5.统计信息。包括统计公报、统计信息、公告公示、工作动态等信息。

6.其他信息。包括涉及本单位业务的工作动态、通知、公告、年度计划、总结等信息。

下列事项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不公开也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职权履行或可能危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由局办公室负责制作,经审核后发布或更新;对重要信息或本单位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主动公开的,需报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领导审定后公开。

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科室(单位)的,制作信息的科室(单位)应当与有关科室(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报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部门子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可采取政其他方式公开。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要经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通过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发布。

(二)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三)属于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办理:

(一)申请人完整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签字或盖章后当面提交;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二)申请人在政府门户网站通过信息公开栏填写有关信息并提交。

(三)办理工作程序和基本方式依照《从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落实。

第十一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章 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工作应与业务工作、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

第十三条 清河县城市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清河县城市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定期公布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上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或本县作出的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本县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清河县城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