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清河县税务局政务公开实施制度

体裁分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           发布时间: 2020-03-27      发布机构:税务局      浏览次数:96     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规范和促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政务公开实施制度》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县税务机关依照本制度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向社会、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公开其行使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实施范围。本实施制度适用于县局机关、税务分局。

第四条  推行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局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谁主管谁公开。

    (二)高效便民原则。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和群众意识,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

(三)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从本部门的实际出发,科学组织,积极推进。政务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可信。

    (四)讲求实效原则。政务公开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度安排要具有可操作性。推行政务公开要与税收征管等业务工作相结合,与税收信息化建设相结合,与税收宣传相结合,突出重点,循序渐进,保证实际效果,不搞形式主义。

    (五)有利于监督原则。政务公开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尽可能方便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了解税收工作,办理涉税事宜,有利于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监督。

    (六)相互衔接原则。政务公开要与文明办税“八公开”、服务承诺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衔接,并与行之有效的各项制度有机结合,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

第五条 实行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贯穿于两权运行的全过程之中,强化对“两权”的监督制约;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维护广大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合法权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和大局意识,增进队伍团结,维护国家利益和单位的集体荣誉;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建设,促进税收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实行政务公开的目的

(一)提高办税和办事效率,方便纳税人和群众办事。

(二)提高依法治税,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实施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三)强化“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有效遏制各种腐败现象。

(四)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第七条 各税务分局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依照本制度规定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  公开政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九条   围绕“两权”运行的过程和结果,把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事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形势发展和群众关心热点事项的变化,及时拓展和调整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政务公开应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事项、依据、条件或标准、程序、过程、结果、责任、纪律等内容,公开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和适时。

第十一条  以下税收执法事项必须公开:

(一)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及职责,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地址、邮政编码和咨询、举报、投诉、信访电话(传真);

(三)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四)行政许可和办税事项及其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须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具体负责部门、结果、救济途径;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情况;

(六)核定征收税款的纳税人的税额核定、调整、停歇业、注销情况;

(七)A、B级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情况;

(八)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纳税评估情况;

(九)发票和税收票证的管理制度及其样式;

(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享受优惠政策资格认定情况;

(十一)减税、免税、退税、欠税情况;

(十二)税收收入及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宏观税负及重点行业税负情况;

(十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十四)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的投诉或救济途径;

(十五)税务违法处罚的事项及其依据、标准、程序、救济途径,以及处罚情况; 

(十六)公务员招录及其条件、时限、程序、结果;

(十七)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对外公开的政府采购、固定资产处置事项;

(十八)税务代理机构的设立、年检、监管情况

十九数额较大、影响恶劣的税收违法案件;

(二十)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情况;

(二十一)需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周知的其它涉税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以下行政管理事项必须公开:

(一) 税收工作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工作安排、工作完成和考核情况

(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制度;

(三)先进集体、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公务员等的推荐、评选、考核和表彰情况;

(四)机构调整、干部职务晋升、任免、交流、轮岗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公务员招录,军队转业安置;

(五)干部职工考核、奖惩及离退休情况;

(六)干部职工工资调整,福利及困难补助发放情况;

(七)信访、案件查处情况,政纪处分及解除情况;

(八)巡视检查预告和结果;

(九)系统(机关)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和日常执行情况,局内各单位经费包干使用情况;

(十)专项经费、举报奖励基金、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一)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验收、预决算、审计等情况;

(十二)政府采购预算及执行情况,大宗物品采购、服装制作、票证印制、计算机软件开发和硬件购置招投标情况;

(十三)固定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变卖的价格评估和公开拍卖的过程、结果,车辆使用、维修情况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分配情况;

(十四)财务审计、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情况;

(十五)税务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

(十六)重大决策和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十七)受理投诉的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受理系统工作人员申诉、控告的途径;

(十八)本单位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该事项承办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其申请事项;按规定不能公开的,应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依法受保护的纳税人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事项的变更、撤销、终止,或者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由公开办事前报经税务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并及时公布和作出说明。

 

第三章  公开形式

 

第十六条  各税务分局可根据本单位的条件、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对象,选择以下一种或数种公开形式:

(一)税务系统内网、外网,电子邮件;

(二)电子触摸屏、显示屏;

(三)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政务公开栏、宣传栏、公告栏;

(五)税务公报、简报、公告、函告、办税指南、宣传资料、宣传展板、手机短信、公开信;

(六)新闻发布会、工作通报会、政务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座谈会、业务培训会,办税业务窗口、上门宣讲;

(七)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传媒;

(八)文件、报表、书面传阅;

(九)内部干部职工大会、局务会、民主生活会;

(十)其他便于群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第十七条 大力创新公开形式,充分利用网站、办税服务厅、服务热线和办税服务直通车等开展政务公开。

(一)充分发挥电子政务的作用,加强内部和外部网站建设,把电子政务建设成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平台。充分发挥政务公开栏的作用,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置公开栏,设立意见箱,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查询、监督和提出意见。

(二)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开展政务公开。结合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通过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活页式公告栏板、示意图以及发放纳税资料、办税指南、宣传单等多种形式,深化文明办税“八公开”,方便纳税人办税。

(三)充分利用服务热线开展政务公开。全面开通专门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断优化和完善热线功能,使纳税人通过热线就可以查询到有关政务公开事项。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凡是有利于群众知情、群众办事和群众监督的形式都可以采用,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四章  公开范围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的范围原则上要与公开的事项、内容所涉及的对象相适应。税务机关对某些特定的事项,从有利于稳定,有利于工作出发,可以适当缩小公开范围,但事前应报上级税务机关公开办备案。要逐步将政务公开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涉及的对象。

第二十条  税收执法事项向社会公开;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可依申请只向当事人公开。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公开的范围有:社会、本系统、相关下属单位、本局范围内、局机关、中层干部范围、局务会、特定范围。公开事项的具体公开范围,应在编制《政务公开目录》时予以明确。

 

第五章  公开时间、期限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工作按月(季、半年)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及时公开。需事前公开的事项事前公开,事后公开的事项应在事项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公开。

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条途径。对应当让社会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采取有效形式,及时主动公开。对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当事人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公开,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在1个月内向其公开。

第二十四条  逐步实行预公开制度。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公布初步方案。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调整、修改、完善后,按规定经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再予以正式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开期限根据公开事项涉及工作的时间跨度,确定公开事项保留的时间长短,需一次性公开的应一次性公开,需在一段时间内公开的应在规定的时段内公开,需长期公开的应长期公开。

 

第六章  公开程序

 

第二十六条 应公开相关事项的责任岗位,按规定整理应公开的内容,经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重大决策、干部重要职务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经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公开。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公开有关事项的,可采用电话、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承办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相关责任部门、责任岗位受理并整理公开内容,经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十八条  政务公开后,各责任部门和主管政务公开部门都应认真收集整理群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采纳;对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确属违纪违规的及时纠正;对暂时无法解决或反映失实的,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责任部门都应填写政务公开登记簿,及时、全面、如实地登记每次公开的事项、内容、形式、范围、时间、审核审批领导、群众意见及办理情况、责任岗位等,在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政务公开登记簿的登记情况报公开办备案。要建立政务公开档案,实行分类归档,于次年一季度移送给公开办或办公室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  县局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标准,将政务公开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税收质量管理、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效能监察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考核检查。要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先进单位评选、干部职工业绩评定、干部职务晋升、干部职工评先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县局要加强对各分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上级纪检监察、巡视、人事、办公室、法规、征管、财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全面评价被查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检查或抽查结果应在本系统内通报。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政务公开评议活动。评议小组由特邀监察员、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代表等组成。对政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评议采取会议评议、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一般应予以答复,并积极改进;对条件不成熟暂不能改进的,应提出计划,限期改进。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认真受理对违反政务公开各项规定的人和事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的公开办或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税务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1个月内告知投诉人。

第八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局一把手作为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应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牵头并监督检查、负责行政管理事项公开综合工作,法规部门负责税收执法事项公开综合工作。征管、稽查、计统、人事、监察、财务等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十五条  组织领导:县局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长:张汝斌

副组长:宋存国、王建福、董铁志、刘雪晴、陈国才、

刘建磊、吴同辉

 员:各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局办公室,邱庆余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清责任,对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调整其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等严重后果的;

(二)应公开而不公开,经责令限期公开仍拒不公开的;

(三)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重要公开信息,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

(五)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政务公开档案资料的;

(六)上级税务机关或评议小组督促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七)干扰、阻挠或授意、指使、怂恿他人干扰、阻挠政务公开工作,或者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的;

(八)阻碍群众投诉,对投诉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处理,不向群众反馈处理结果的;

(九)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利用政务公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的;

(十一)对不予公开或禁止公开的事项而公开的,致使泄露国家秘密、纳税人商业秘密或侵犯个人隐私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罚或处分。

第三十八条  县局公开办应加强对本单位各责任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督促其限期改正;态度恶劣拒不改正或有违反本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按规定提出对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经本单位局党组或上级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对政务公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清河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