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县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的公告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发布时间: 2019-08-26 发布机构:教育局 浏览次数:140 字体:[大 中 小]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我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解决学前教育欠账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河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邢台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清河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特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治理目标
凡我县城镇居住小区(包括老城区及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等住宅项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导则》(冀建规〔2015〕22号)、《邢台市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6号)无偿配(扩、迁)建相应的教育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县政府,举办成公办园或委托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园。
二、整治范围及措施
(一)凡是城镇小区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移交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不动产登记、资产登记手续,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
(二)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城镇小区配套的幼儿园应与小区同步(首期)建设、同步验收,未同步实施的,应尽快开工建设、建成验收。
以上未执行、整改到位前,住宅小区项目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手续;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为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邮箱。
举报电话:0319-8299178;0319-5530615
举报邮箱:qhxptyeyzl@163.com。
清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清河县教育局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