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公告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发布时间: 2019-05-13 发布机构:卫健局 浏览次数:58 字体:[大 中 小]
为了规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管理,预防疾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现将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各公共场所经营业户,请到行政审批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咨询电话:8290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