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城市蓝线管理规定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18-06-14      发布机构:城管局      浏览次数:73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清河县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县城供水、防洪防涝安全,改善县城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等县城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管理范围为两线之间的河道水域、滩地、堤防、护堤地等区域,以及因河渠整治、绿化、生态景观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预留区。
第三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规划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住建、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县城蓝线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河道控制宽度,原则上宜宽不宜窄,规划河道宽度要大于现状宽度。
第五条  县城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县城发展和县城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进行。
第六条  在县城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县城规划,依法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并按规定办理其它手续。
第七条  在蓝线管理范围内从事的各类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改建、扩建的各类与防洪排涝、河渠整治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严格限制;
(二)县城规划区内的河、渠、湖等水域,原则上禁止占用、填埋、取土以及其他构成破坏的活动;
(三) 县城内沿河渠建筑物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发,与河渠景观相协调,注重保持河渠原有风貌。
第八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按期恢复。
第九条  对不符合蓝线规划要求,影响防洪抢险、除涝排水、引洪畅通、水环境保护以及县城河渠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十条  城市相关蓝线管理各部门违反本规定,违规进行审批及其它管理工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