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18-06-14      发布机构:城管局      浏览次数:35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切实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将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界定的控制管理线。
第三条  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规划管理工作,城管、土地、房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线由县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根据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范围等绿化地域予以界定,并经县政府批准,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做出报告。建立和实施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县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执行情况、城市绿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绿线规划与界定
第五条  城市绿地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六条  编制城市绿地规划从城市建设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与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要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及道路附属绿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城市绿化应保证生态功效,注重层次、色彩和景观效果,并突出地方特色。
第八条  清河县城市绿线要结合环城生态林建设,基本形成渤海路、邢清公路、挥公大道、清凉江生态园、快活林生态林带。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有河塘、河道、鱼池、山坡、道路两则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有风景名胜区,古胜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控制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绿线所在区位的坐标,制定落实管护措施。
第十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开发。
第十条  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城市绿线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逐步迁出,临时建筑及其构筑物应限期予以拆除。
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地上设施的 ,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规划调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进行树木抚育更新,绿地改造、扩建的,应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改造、改建、扩建、新建项目,必须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要求建设绿地。不得占用绿地,损坏绿化及其设施,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否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手续。
在城市绿线内的现有房屋不得参加房改或出售,房产、房改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房改等有关手续。对在控制区内因特殊情况需要,迁出确有困难的,应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条  各类改造、改建、扩建、新建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编制绿地设计方案,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罚则
第十条  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区域分类收缴绿化补偿费。
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予以赔偿。
各类改造、改建、扩建、新建项目的配套绿化设计,都应委托具有相应园林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规定绿线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在绿化规划范围内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拆除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二十条  破坏绿地、树木及其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绿地、树木损坏或者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其工作 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