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17-08-04 发布机构:统计局 浏览次数:52 字体:[大 中 小]
为了进一步提高统计行政执法效率,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法制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统计行政执法公开范围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执法结果、执法监督等。
(一)执法主体公开。公示统计法律法规授权的统计执法机关主体资格、执法职责、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开。公示统计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公开。公示统计执法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
(四)执法权限公开。公示法律法规赋予统计执法机关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限。统计执法人员在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和法律后果;并公示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信息;
(五)执法结果公开。公示统计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复议结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示的结果;
(六)执法监督公开。公示统计行政机关内外部监督的方式和途径。
(一)执法主体公开。公示统计法律法规授权的统计执法机关主体资格、执法职责、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开。公示统计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公开。公示统计执法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
(四)执法权限公开。公示法律法规赋予统计执法机关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限。统计执法人员在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和法律后果;并公示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信息;
(五)执法结果公开。公示统计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复议结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示的结果;
(六)执法监督公开。公示统计行政机关内外部监督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条 统计行政执法公开的形式包括:办公楼内公告栏、网络、清河报等可以让人易于知晓的方式,便于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和监督。
第三条 统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进行统计行政执法前,应将执法依据、执法内容以及执法时限等事项告知当事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四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统计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权进行监督和予以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319—8166825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