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统计局罚没事项清单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17-07-07      发布机构:统计局      浏览次数:92     字体:[  ]

 

清河县统计局罚没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
主体
承办机构(处室)
执 法 依 据
实施对象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25001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行政处罚
县统计局
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5002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行政处罚
县统计局
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5003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行政处罚
县统计局
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5004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行政处罚
县统计局
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5005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行政处罚
县统计局
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5006
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行政处罚
县统计局
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二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5007
违反全国经济普查规定
行政处罚
县统计局
执法大队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5008
违反全国农业普查规定
行政处罚
县统计局
执法大队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第473号令)第三十九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5009
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行政处罚
县统计局
执法大队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5010
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
县统计局
执法大队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07年8月2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第十二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