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17-07-07      发布机构:统计局      浏览次数:36     字体:[  ]

清河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处室)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备注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251001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行政处罚
统计局
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1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6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6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7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251002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行政处罚
统计局
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1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6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6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7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251003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行政处罚
统计局
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1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6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6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7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251004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行政处罚
统计局
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1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6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6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7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251005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行政处罚
统计局
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1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6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6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7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251006
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行政处罚
统计局
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1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6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二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6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7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251007
违反全国经济普查规定
行政处罚
统计局
执法大队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95日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第三十六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6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7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251008
违反全国农业普查规定
行政处罚
统计局
执法大队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第473号令)第三十九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6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7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251009
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行政处罚
统计局
执法大队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6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7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251010
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
统计局
执法大队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07年8月2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第十二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6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7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2511001
对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行政检查
统计局
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1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627日予以修改)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119日国务院批准,19872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根据200512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河北省统计条例》(200411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53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个月
同法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