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17-07-07 发布机构:统计局 浏览次数:36 字体:[大 中 小]
清河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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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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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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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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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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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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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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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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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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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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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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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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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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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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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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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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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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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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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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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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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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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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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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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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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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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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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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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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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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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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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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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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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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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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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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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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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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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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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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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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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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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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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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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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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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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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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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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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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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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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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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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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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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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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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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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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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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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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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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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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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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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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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二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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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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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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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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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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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全国经济普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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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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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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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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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第三十六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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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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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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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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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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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全国农业普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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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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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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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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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第473号令)第三十九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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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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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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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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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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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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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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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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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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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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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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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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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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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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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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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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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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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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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07年8月2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第十二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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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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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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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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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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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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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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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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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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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河北省统计条例》(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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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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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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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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