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时间: 2017-07-06 发布机构:审计局 浏览次数:14 字体:[大 中 小]
序号 | 执法项目大类 | 项目名称 | 依据 | 提交部门 |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 审核重点 |
1 | 行政处罚类决定 |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的处理处罚 | 《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571号发布)第四十八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 清河县审计局 | (一)审计通知书、抽调人员审批表 (二)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含电子文档); (三)审计工作记录(重要管理事项) (四)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建议适用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含电子文档) (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书面反馈意见 (八)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九)业务科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十)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代拟稿(含电子文档) (十一)需听证的有关情况及资料 (十二)移送处理书(含电子文档)及相关资料 (十三)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资料 (十四)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建议适用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
2 | 行政处罚类决定 | 对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 | 《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571号发布)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清河县审计局 | (一)审计通知书、抽调人员审批表 (二)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含电子文档); (三)审计工作记录(重要管理事项) (四)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建议适用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含电子文档) (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书面反馈意见 (八)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九)业务科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十)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代拟稿(含电子文档) (十一)需听证的有关情况及资料 (十二)移送处理书(含电子文档)及相关资料 (十三)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资料 (十四)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建议适用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
3 | 行政处罚类决定 | 对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理处罚 | 《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571号发布)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清河县审计局 | (一)审计通知书、抽调人员审批表 (二)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含电子文档); (三)审计工作记录(重要管理事项) (四)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建议适用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含电子文档) (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书面反馈意见 (八)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九)业务科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十)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代拟稿(含电子文档) (十一)需听证的有关情况及资料 (十二)移送处理书(含电子文档)及相关资料 (十三)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资料 (十四)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建议适用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
4 | 行政强制类 | 对被审计单位的账册、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封存权 | 《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发布)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 清河县审计局 | (一)审计通知书、抽调人员审批表 (二)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含电子文档); (三)审计工作记录(重要管理事项) (四)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建议适用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含电子文档) (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书面反馈意见 (八)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九)业务科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十)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代拟稿(含电子文档) (十一)需听证的有关情况及资料 (十二)移送处理书(含电子文档)及相关资料 (十三)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资料 (十四)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建议适用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
5 | 行政强制类 |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款项权 | 《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发布)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 清河县审计局 | (一)审计通知书、抽调人员审批表 (二)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含电子文档); (三)审计工作记录(重要管理事项) (四)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建议适用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含电子文档) (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书面反馈意见 (八)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九)业务科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十)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代拟稿(含电子文档) (十一)需听证的有关情况及资料 (十二)移送处理书(含电子文档)及相关资料 (十三)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资料 (十四)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建议适用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