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统计局行政权力清单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17-06-27      发布机构:统计局      浏览次数:47     字体:[  ]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行政处罚 251001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清河县统计局 清河县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行政处罚 251002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清河县统计局 清河县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行政处罚 251003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清河县统计局 清河县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行政处罚 251004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清河县统计局 清河县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行政处罚 251005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清河县统计局 清河县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行政处罚 251006 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清河县统计局 清河县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二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行政处罚 251007 违反全国经济普查规定 清河县统计局 清河县统计局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第三十六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行政处罚 251008 违反全国农业普查规定 清河县统计局 清河县统计局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第473号令)第三十九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行政处罚 251009 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清河县统计局 清河县统计局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行政处罚 251010 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规定 清河县统计局 清河县统计局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07年8月2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第十二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行政检查 2511001 对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清河县统计局 清河县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河北省统计条例》(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个月 同法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