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工作的公告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17-02-08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6 字体:[大 中 小]
依据《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县2017年度河北省著名商标新申请和延续认定相关工作注意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新申请河北省著名商标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相关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扶持相关产业、领域品牌化发展,适当放宽部分行业商标申报注册期限要求,农产品商标、高新技术企业商品(服务)商标申报注册时限为一年,地理标志商标申报不受注册时限限制,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商标、电子商务服务商标、旅游服务商标、现代物流服务商标申报注册时限为二年。
2.申请延续河北省著名商标应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延续河北省著名商标的范围包括2014年度新认定及延续的河北省著名商标。期间该商标发生转让的,除存在改制、重组、隶属关系变更等情况外,不具备申请延续资格。
二、申报程序
商标注册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含定州、辛集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向省局推荐。
商标注册人认为其著名商标符合河北省著名商标延续条件的,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著名商标的延续认定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含定州、辛集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向省局推荐。
三、申报和推荐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申请认定河北省著名商标,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新申请河北省著名商标需提交的材料:
(1)河北省著名商标申请书(新申请);
(2)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或材料。为简化申报手续、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可以不再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在省内或者国内同行业中排名情况的材料。
2.延续河北省著名商标需提交的材料:
(1)河北省著名商标申请书(延续);
(2)参照《条例》第九条规定,重点提交证明申请人持续经营和申请延续著名商标持续使用等方面的文件或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近三年发展情况介绍;
申请人有效期内的主体资格、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
申请延续著名商标近三年使用、保护情况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近三年财务报表、纳税情况及申请延续著名商标所使用商品(服务)近三年销售区域范围、销售量、销售收入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3.申报材料要求:
(1)新申请或者延续申请河北省著名商标,属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服务机构的,应提交县以上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其近三年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安全情况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为企业的,申报材料所提供的经济指标数据应当与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相一致;
(3)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求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晰,按A4规格打印并装订成册。
(二)推荐报告。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省工商局推荐著名商标,应当出具书面推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推荐新申请和延续申请河北省著名商标的数量、推荐原因和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明确说明近三年有无因商标侵权、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等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情况,申报材料中的经济指标是否已核查并与企业年报公示信息一致。
(三)核查材料。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报送推荐材料前,对所推荐商标的注册信息进行核查,与中国商标网(总局商标局官方网站)公布信息进行核对,并将该网页显示的商标注册信息打印,另行统一装订成册,注明查询人、查询日期,一并上报。
四、有关要求
1.严格受理审查。按照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要求,为方便企业申报,各县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规范做好新申请和延续著名商标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上报工作,提高申报工作质量。一是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二是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要严格审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三是加强对申请人守法经营情况的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近三年来是否因商标侵权、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等受到过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四是加强对申报材料报送经济指标数据与企业年报公示信息一致性的审查。
2.加强廉政建设。在推荐、认定著名商标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强化廉洁自律,不准徇私舞弊、乱收费、收受当事人财物等。
3.报送时间。市局受理2017年度新申请和延续河北省著名商标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3月30日,过期不予受理。
201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