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130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5-04-30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74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当事人 | 河北力东橡塑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34MA0FA0J65U |
住所(住址) | 邢台市清河县连庄镇西垒桥 |
负责人 | 李亚东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130号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5年2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带有“CE”认证标志的三箱硅胶密封条120盒,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CE”认证标志的相关材料,经主管领导批准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冒用认证质量标志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3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 |
案件事实 | 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CE”欧盟特有强制性安全合格标志的情况下,制作带有“CE”认证标志的包装盒3000个,加上密封条成本9元/盒,成品按照40盒一箱的规格销售,一箱售价400元,一箱的利润40元,截至查获共销售72箱。综上,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880元,货值金额共计30000元。 |
主要证据 | 营业执照、身份证、《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录像、照片、《询问笔录》、收款收据复印件、销售清单复印件等证据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当事人生产冒用认证质量标志的密封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受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5年4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5〕GG-00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于从轻的情形,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序号5的裁量基准中较轻的规定,当事人应受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零点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带“”认证标志的三箱硅胶密封条120盒; 2、没收违法所得2880元; 3、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零点三倍的罚款9000元; 罚没款共计11880元,上缴国库。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100649270610010001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1305340019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5年4月29日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