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042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5-03-10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39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当事人 | 张*玲 |
身份证号码 | 42068319********29 |
住所(住址) | 清河县连庄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042号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5年1月14日,我局接到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余市监网监案移【2025】J-582号),有关淘宝商家“绒多奥羊绒”(张*玲)销售的商品涉嫌存在销售假冒产品的线索。 2025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淘宝经营的店铺“绒多奥羊绒”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在ID:697768470772的商品详情页中带有“100%美丽奴羊毛德国杨子纱”“德国杨子掌上明珠般的超高端面料”广告字样,当事人现场不能100%德国杨子纱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经主管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和美工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及美工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2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 |
案件事实 | 经调查,当事人在淘宝店铺“绒多奥羊绒”销售的是普通的羊毛衫,为吸引客户、增加销量,在商品“一线成衣精纺细支100纯羊毛半高领针织打底衫女紧身显瘦薄毛衣潮”详情页中发布带有“德国杨子的先进纺纱工艺”“100%美丽奴羊毛德国杨子纱”“德国杨子掌上明珠般的超高端面料”字样的广告。当事人于2023年1月14日让美工设计制作了带有上述广告用语的商品详情页,并支付其500元的广告设计制作费用。当事人2024年12月27日修改了商品详情页的广告内容。当事人在羊绒市场拿的货,进货价130元/件,截止到2024年12月27日当事人在淘宝网店销售167件带有上述广告用语的羊毛衫,收货打款金额26340.24元,利润4630.24元。 |
主要证据 | 1、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书,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的录像,证明当事人在淘宝网店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3、网店截图,证明当事人在淘宝网店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淘宝网店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5、对美工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制作广告的时间及费用。 6、当事人提供的成功订单截图及羊毛衫支付宝转账截图,证明了商品的进货价格及销售费用。 7、商品更改后截图,证明了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及时改正的事实。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当事人在淘宝网店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5年2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5】GG-00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社会影响较小,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于从轻的情形。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序号1的较轻的裁量基准:(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三点六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应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三点六倍以下的罚款。 |
处罚内容 | 处以广告费3.3倍的罚款,共计1650元,上缴国库。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100649270610010001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1305340019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5年3月4日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