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043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5-03-10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86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当事人 | 清河县子林羊绒制品销售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534MA0BN87H8B |
住所(住址) | 清河县羊绒制品市场北区H1-A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043号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4年12月16日,我局收到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清河县子林羊绒制品销售部被抽检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73018-2021 《毛针织品》标准,依据《2024年清河县绒毛制品产品质量网络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12月23日当事人签署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当事人涉嫌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羊毛衫。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
案件事实 |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开始购进该批羊毛衫共199件,明知这批羊毛衫的纤维含量不是100%羊毛,为了吸引消费者,提高利润,在商品详情面料材质成分标“100%绵羊毛”在网店进行销售,成本价29元/件,网店售价39.9元/件。截止执法人员查处时成功销售199件,售价39.9元/件,订单实际收款金额是7975元,有网店的后台交易记录。该款抽检不合格的羊毛衫货值金额共计7935.1元,违法所得共计2204元。 |
主要证据 | 1、我局收到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清河县子林羊绒制品销售部被抽检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羊毛衫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商行经营的微信小店及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3、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羊毛衫的事实及相关情况。 4、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 5、当事人提供的收款收据及交易记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羊毛衫的数量及价格等相关情况。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5年1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5〕GG-00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立即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产品质量法》序号2中较轻处罚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当事人应受到责令停止该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内容 | 1、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7935.1元; 2、没收违法所得2204元。合计罚没款10139.1元,上缴国库。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100649270610010001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1305340019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5年3月4日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