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冀市监邢处〔2024〕13053424000339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4-11-12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25     字体:[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当事人  清河县香千里熟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534MABMK77AX
住所(住址)  清河县连庄镇西张宽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董志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邢处〔2024〕13053424000339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4年10月22日,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清河县香千里熟食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清河县香千里熟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单位仍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案件事实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清河县香千里熟食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对清河县香千里熟食店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到期后,该单位仍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
主要证据1、营业执照、身份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健康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其自然人身份。
2、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了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的录像及照片,证明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的事实。                               
4、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及相关情况。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2024年10月31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和申辩。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违法行为较轻。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于从轻的情形,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小摊点处100元以上160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应受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0元以上16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处以罚款1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对本案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依法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5340019
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11.8
处罚决定机关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