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冀市监邢处〔2024〕13053424000095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4-07-25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88     字体:[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当事人清河县松弗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4MADEOPF159
住所(住址)清河县武松西街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彩霞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冀市监邢处〔2024〕13053424000095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4年04月18日第二次对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当事人处仍未如实记录进货台账。执法人员于2024年04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苑洪梅询问调查,受委托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台账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04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                             
案件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4月10日第一次对清河县松弗食品店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处未如实记录进货台账,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清)市监责改〔2024〕SPLT0410-2号,要求当事人处按规定如实记录进货台账。2024年04月18日第二次对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当事人处仍未如实记录进货台账。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台账且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成立。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及营业执照,证明其自然人的身份及主体资格。
2、《委托授权书》证明了当事人委托苑洪梅办理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相关事项。
3、第一次现场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清)市监责改〔2024〕SPLT0410-2号1份;第二次现场检查笔录1份;拍摄的录像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进货台账且拒不改正的事实。
4、对受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进货台账且拒不改正的事实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货台账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受到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2024年4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于从轻的情形,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3较轻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一百六十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受到处处一百元以上一百六十元以下处罚。                       
处罚内容  
1.罚款1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117280122000029811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5340019
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5月24日
处罚决定机关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