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3】457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3-11-29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4     字体:[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当事人  清河县午辉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4MA7GAF384W
住所(住址)  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王官庄镇二村商贸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清市监处罚〔2023〕457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11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王官庄镇二村商贸街北侧的清河县午辉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11月10日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案件事实经查,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不改正的违法事实成立。
主要证据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录像、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2023年11月16日,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要求。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于从轻的情形。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序号13的裁量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应受到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6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5340019
处罚决定书日期2023.11.27
处罚决定机关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