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3】444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3-11-24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67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当事人 | 清河县尚庄绒毛制品有限公司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34MA07T5611H |
住所(住址) | 清河县桥东办事处西高庄村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刘立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清市监处罚〔2023〕444号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3年10月10日,我局收到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后处理委托书》和清河县尚庄绒毛制品有限公司被抽检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查明当事人涉嫌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羊绒衫的违法事实,经进一步调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1274.07元,违法所得3447.07元。 |
案件事实 | 经查,清河县尚庄绒毛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羊绒衫。 |
主要证据 | 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录像及照片,《询问笔录》,销售记录、出库单。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羊绒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3年10月23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社会影响较小,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序号2的较轻的裁量基准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内容 | 1、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11274.07元;2、没收违法所得3447.07元。合计罚没款14721.14元,上缴国库。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当事人如对本案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1305340019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3.11.14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