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3】443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3-11-24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62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当事人 | 清河县很富服装店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534MAC1F1W591 |
住所(住址) | 清河县泰山北路财富天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张尚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清市监处罚〔2023〕443号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3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查明当事人涉嫌在服装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违法事实,经进一步调查,违法经营额共计16902元。 |
案件事实 | 经查,清河县很富服装店在服装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
主要证据 | 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录像及照片,《询问笔录》,进货单据和交易记录,商标证明材料。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当事人在服装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处罚。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3年10月26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社会影响较小,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序号3的较轻的裁量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受到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内容 | 1、没收侵权服装14件,吊牌91套。2、对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以罚款33000元,上缴国库。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当事人如对本案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1305340019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3.11.14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