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3】450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3-11-20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27     字体:[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当事人清河县保红熟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4MAC9PT3952 
住所(住址)清河县坝营镇前傲村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保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清市监处罚〔2023〕450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10月18日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2023年10月25前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3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李保红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       
案件事实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不改正。       
主要证据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复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实施处罚。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2023年11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和申辩。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规定,当事人应当受到一百元元以上一百六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处罚内容罚款1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账号:11728012200002981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5340019
处罚决定书日期2023年11月14日
处罚决定机关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